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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刑事申诉状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申诉人:叶XX,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XXX号。现在押。

申诉人叶XX对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年3月5日(2008)东法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3日(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
2、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本人的定罪量刑不当,本人不构成强奸罪,现将主要申诉意见呈上,请法院再审时予以采纳。
一、案发当晚,罗XX和我从常平到樟木头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完全出于自愿,我根本没有违背罗XX的意志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
我和罗XX是2004年9月认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当时我已和前妻陈丹为结婚),2005年春节除夕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2005年春节期间至2007年3月,我们发展为公开的同居通奸关系,在此期间,罗XX为叶XX三次怀孕且三次人流。在案发前不久的2007年9月23日(农历8月13日),我生日那天,罗XX还亲自挑选购买并到樟木头向我赠送了剃须刀、啄木鸟休闲服饰等生日礼物(案发后,该剃须刀由我父亲提交给二审法院,啄木鸟休闲服饰现由我保管)。在案发的前一天即2007年10月9日晚上12点多,罗XX约我在常平镇华润商场隔壁的一家餐厅吃了夜宵,然后在附近的一家旅店由罗双双出房钱开房过夜,当晚罗XX和上诉人一共发生了四次性关系。
在案发当晚的2007年10月10日21点45分左右,罗XX用她的电话(号码为:0769-26791923)向我(我的手机号为:13712977738,案发后,该手机被侦查机关收缴)发了一条短信,短信的内容大致是:老公,你快点过来,我有急事,你不过来就见不到我了(由于我的手机被侦查机关收缴,我和罗双双的短信记录请求再审法院向通信部门查询)。我看到这条短信后非常着急,立即打电话给罗XX,罗XX在电话中叫我立刻赶到常平接她,但罗XX接完电话后没有关机,随后我在电话里听到了她与男人做爱的声音。在此情形下,我连忙租车从樟木头坐车30多分钟赶到常平,在等了半个小时后,罗XX从自己租住的六楼出租屋里下来上了我租来的车里,主动要求坐车和我到樟木头开房过夜。到了樟木头,罗双双和我有说有笑地来到樟木头镇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间开房,我们交谈了很长时间后,俩人睡在一起,然后罗双双就对我温存体贴,帮我脱掉内衣内裤,先是主动摸我的乳头和阴部,吻我的阴茎,之后罗双双自己也脱光了衣服爬在我的身上,把我的阴茎塞入她的阴道,随即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可见,案发时,是罗XX主动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我并没有违背罗XX的意愿强行与罗双双发生性关系,并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我根本没有强迫罗XX和我发生性关系,双方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罗XX还主动亲吻我的阴茎、坐在我的上面与我做爱。
罗XX是一个有理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在案发当晚深更半夜一个单身女子从常平所住的六楼出租屋下来跟着我坐车来到樟木头的旅店开房过夜,完全能够预料到我们本身存在通奸关系的基础上,深夜和我开房过夜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而且还和我有说有笑地进入旅店,罗XX在案发后将自己上述行为简单地归结为是受到我的纠缠、而自己没有办法,这简直是自欺欺人!试想:罗XX如果不是自愿和我到樟木头开房住宿过夜,完全可以不依从我,完全可以不从自己居住的六楼出租屋下来,完全可以不坐进我租来的车里,完全可以向我所租车的司机以及在进入樟木头富星旅店时向值班的服务员余XX求救,在自己身上带有小灵通的情况下罗XX也完全随时有条件报警,而将此全部归结为是受到我的纠缠和强迫,不仅从常理上很难讲得通,也难以使任何稍有生活常识的人相信。
同时,在案发的2007年10月11日3时至7时,樟木头镇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间的墙壁非常薄、隔音效果很差,并且离这个房间的数步之远就有身强力壮的男性服务员值班,罗XX既然当时不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为什么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时间都不向服务员呼喊、求救,哪怕是擂门捶墙的点滴求救举动也没有表示呢?
此外,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害人在得知叶XX已婚后即提出分手,被告人叶XX一直打电话纠缠被害人。”事实上,我是在和陈XX结婚后才认识罗XX的,罗XX是明知我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主动和我发生性行为并保持通奸关系的,不存在罗XX向我提出分手的情形,我也没有一直打电话纠缠罗XX,侦查机关也没有提供我打电话纠缠罗XX的证据材料。
二、在我与罗XX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没有对罗XX进行性虐待
案发当晚,我买来辣椒酱是用来作为喝啤酒的佐料,不是用来作为作案的工具,我并没有用辣椒酱放进罗XX的阴道内。假设罗XX的阴道内有辣椒酱,我又怎么可能和罗XX发生性关系呢?同时,东莞市公安局莞公刑技法活字[2007]7749号、莞公刑技法遗字[2007]第1684号的两份鉴定书也没有鉴定出罗XX的阴道内有辣椒酱。另外,我也根本没有用烟头烫及用打火机烧罗XX的乳房及外阴部。
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当日7时许,被害人乘叶XX熟睡之机逃脱报警”,与事实不符。证人余XX证实:……我以为他们两个是夫妻吵架,所以马上退了10元押金给女客人,让女客人先离开旅店,接着不到一分钟,223房的男客人也走出来……他们两个是男的开的房(详见案卷P032)。案发当晚开房的房钱是我出的,押金条也是服务员交给我的,罗XX2007年10月11日7时许离开223房时,曾经和我打过招呼,是我把押金条交给罗XX退回押金,罗XX才能退回10元钱押金。可见,罗XX离开旅店时,我并没有熟睡,罗XX是自然离开,并从我手上拿到了押金条退回了押金。此外,《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东公字[2007]26830)表明:罗双双报警不是在2007年10月11日7时许,而是在当日12时30分。因此,一审、二审法院所所认定的“当日7时许,被害人乘叶XX熟睡之机逃脱报警”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必须提请再审法院注意的是:罗XX从2007年10月11日早上7点离开樟木头镇百果洞村富星旅店223房间后,是在当日的12时30分才向樟木头派出所报案的,在这5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罗双双究竟去做什么了?可以设想: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罗双双完全有时间有条件自残,用打火机和烟头灼伤自己的乳房和外阴部,然后嫁祸于我。
三、罗XX指控我强奸,是因通奸关系恶化翻脸、她没有达到结婚及索取财物的目的嫁祸于人
罗XX双和我的通奸关系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恶化,致使罗XX要求与我结婚的目的落空后迁怒于人,最终导致罗XX翻脸报案并指控我强奸:
1、在我们两人通奸期间,我当时的爱人陈XX对此非常不满,多次强烈要求罗XX停止和我不正当的通奸关系。直到2005年春节期间罗XX和我发展为租房公开同居,因而直接导致2006年10月陈丹为和我的家庭离异。
2、陈XX和我离异后,2006年底,罗XX搬到我父亲叶X灿的家中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向我的家人表达了和我结婚的强烈意愿,但遭到我的整个家族的坚决反对,致使罗XX要求与我结婚的愿望没有实现。
3、在我家的张罗介绍下,2007年3月9日,我和现在的老婆翁XX成家,使罗双双感到自己与我结婚成家的希望化为泡影,导致罗双双对我由爱生怨、由怨及恨。罗XX曾多次对我说:我已为你三次怀孕三次人流,你如果不和我结婚、和别的女孩子成家,得不到你这个人我就不会让你好过,我会让你坐牢。
4、在我们两人通奸期间,罗XX不仅向我索要了巨额钱财(罗XX母亲医治癌症的钱和家里建房子花的钱,大部分是我给罗XX的),而且还以打开液化石油气瓶、割断手腕动脉血管等方式自杀,要挟逼迫我与家庭离异和她结婚,至今罗XX的手腕还留有割腕自杀的伤痕。罗XX采取以上要挟的方式逼迫我向她签下过终生喜爱罗XX、非罗XX不娶的书面“保证书”,该书面“保证书”由我交罗XX保管,辩护律师曾经书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向罗XX调取收集该证据。
5、必须提请再审法院重视的是:案发后,罗XX多次向我和我家索要金钱,并承诺只要给足了钱,就可以撤销报案、同意放人,如:2007年10月20日下午,罗XX向我父亲叶X灿索要50万元;10月22日晚上9点,罗XX向我父亲叶X灿索要20万元;10月23日上午,罗XX向我父亲叶X灿索要7万元。直到2007年12月30日18时24秒,罗XX用13617217914的手机向我父亲叶X灿发短信:你的意思是说,我是二百伍,对吗,三万伍,一分都不少,达不到就不说了(详见《罗XX给叶金灿所发的部分短信内容》)。
四、案发后,我及我的全家积极补救,取得了罗双双的原谅
案发后,我们全家对罗XX的伤情进行了及时医治,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
按照我的要求,我父亲叶X灿专门到罗XX的老家湖北向罗XX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支付了罗XX各项损失二万五千元,取得了罗XX及其家人的谅解,为此,罗XX于2008年1月2日与我父亲叶X灿签订了《协议书》。
2008年1月3日,罗XX和她的表哥一同来到东莞市市区检察院,主动向办理我的案件的检察官要求撤销对我的强奸罪的指控,由于办理我的案件的检察官不让罗XX进入东莞市市区检察院内,罗XX在检察院门卫室门口写下了《声明书》,《声明书》全文如下:
“广东省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的我控告犯罪嫌疑人叶XX刑事一案,鉴于
叶XX的家属已经就我人身和精神上所遭受的伤害已经进行
了赔偿,同时鉴于过去我和叶XX本人多年深厚的私人感情,
我决定原谅叶XX的过错行为,并请求贵院能够对叶XX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所述均属实,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声明人:罗XX(捺指印)
                                   2008年1月3日”
罗XX写好《声明书》后,按检察官的要求交给东莞市市区检察院的门卫由其转交,该检察官在电话中答应罗XX会将《声明书》存于案卷,罗XX才离开了东莞市区检察院。  
同时,在案发前我本人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有挽救改造的希望。此外,我的家庭困难、负担很重,上有瘫痪在床的奶奶、疾病纠身的母亲,下有蹒跚学步的幼儿、嗷嗷待哺的女婴,请求再审法院审理时综合考虑我应该承担的家庭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人不构成强奸罪,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我定罪量刑不当,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敬礼
                         申诉人:叶XX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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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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