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在东莞市、中山市撤销、设立基层人民法院的批复》(法〔2007〕187号)和省编办《关于东莞市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检察院机构编制问题的函》(粤机编办〔2007〕372号)文件精神,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东莞市将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将予撤销。在东莞市人民法院撤销后,其受理未审结的案件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移送后将由接收案件的承办人直接通知当事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为: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第一人民法院院址设在城区(因第一人民法院办公大楼目前正着手筹建,市委批复同意第一人民法院在办公大楼落成之前暂搬迁至石龙法庭办公楼办公)。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为: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大朗镇、长安镇、大岭山镇。第二人民法院院址设在长安镇。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为: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第三人民法院院址设在塘厦镇。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