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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民事上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上诉人:李X,男,汉族,47岁,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XX南路XX苑XX栋XX房。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广州市从化XX礼品有限公司,住所:从化市神岗镇环亚工业园。
    上诉人李刚因广州从化环亚礼品有限公司诉张XX、李X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7年10月30  日(2007)从法民二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7)从法民二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理由: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民事起诉书》,也没有收到一审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审法院也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征求上诉人是否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上诉人直到2007年12月4日收到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邮寄送达的(2007)从法民二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后,才获悉被上诉人已经起诉上诉人、一审法院已对上诉人作出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的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程序,非法剥夺了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所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二00七年十二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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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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