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文书 > 曾永前律师法律文书实例 > 浏览正文
民事起诉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汉族,男, X年X月1日出生,住所:东莞市石排镇沙角金沙大路X号。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焕全,男,汉族,X年6月12日出生,住所:东莞市石排镇沙角村头新围六巷X号,联系电话:135566286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之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10219.83元(具体各项见事实与理由部份);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6日11时45分,被告驾驶自有的套用粤S/51756号牌的轿车沿金沙大道从石崇大道往东东莞大堤方向行驶时,该轿车左前角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粤SV6015号摩托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黄礼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被告没有为肇事轿车投购车辆保险,本次事故已于2007年11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从2007年11月6日至12月25日,原告在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东莞光明眼科医院治疗50天。原告的伤情稳定后,广东康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08年5月23日的《司法鉴定书》对原告的伤残鉴定为8级伤残。
由原告抚养的被抚养人有原告的母亲潘XX、原告的儿子黄X恒、女儿黄X莎。参与处理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员共计3人,均为东莞市城镇居民,人均耽误时间为30日。
剔除被告承担的医疗费支出外,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为210219.83元(单位:人民币、元):
一、原告的误工费(从2007年11月6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即2008年5月22日,共197天,原告一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1600元/月÷30天×197天=10507元;
二、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50天=1500元;
三、护理费:30元/天×50天=1500元;
四、交通费:1619元;
五、原告的残疾赔偿金:17699.3元/年×20年×30%=106195.8元;
六、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合计69533.82元:
母亲潘衬兴(在原告2007年11月6日受伤时55周岁)的生活费:14336.87元/年×20年×30%÷3=28673.74元;
儿子黄锐恒(在原告2007年11月6日受伤时9周岁)的生活费:14336.87元/年×9年×30%÷2=19354.78元;
女儿黄韵莎(在原告2007年11月6日受伤时8周岁)的生活费:14336.87元/年×10年×30%÷2=21505.3元;
八、参与处理本次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合计(参与处理本次事故人员为3人,人均耽误30天,均为东莞市城镇居民,):17699.3元/年÷365天×30天×3人=4364.21元。
上述一至十二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0219.83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均无结果,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诸贵院,恳求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二OO八年一月  日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上一篇:民事起诉状      下一篇民事上诉状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