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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1965〕法研字第17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4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法(民)复〔1985〕1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33号 已被物权法取代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42号 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1988〕民他字第2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 〔1989〕民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 〔1989〕民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1990年6月1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1990年11月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5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 法发〔1992〕22号 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 〔1994〕法民字第2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9〕15号 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法发〔1996〕19号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 25号 已停止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法释〔2004〕 18号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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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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