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浏览正文
一起工伤事故获得三起赔偿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一起工伤事故获得三起赔偿
作者:曾永前

      李先生是东莞某电子厂的新招员工,于2006年5月12日到厂工作,入厂时双方约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满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保险(工伤、养老、医疗等)。厂方为稳妥起见,在未办理劳动保险之前,为李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性险种。2006年9月2日李先生下班途中被货车撞倒,因伤势过重死亡。
      因情况复杂,死者家属咨询后委托曾律师向有关责任方提起损害赔偿要求。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肇事司机应赔偿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赡养费、处理事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元左右的费用,经协商和解,肇事司机赔偿死者家属17万元,死者家属得到了第一起赔偿。
      由于死者生前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死者家属以某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某电子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1、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方直接支付保险金12万元;2、要求某电子厂协助办理支取保险金的手续和提供材料。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是厂方支付保险费,但依《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只能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某保险公司应将9万元保险金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这是死者家属获得的第二起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李某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某电子厂没有为死者办理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双方分歧极大,死者家属再次委托曾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工伤死亡补助金、医疗费、丧葬费、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共计11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要求。厂方不服裁决,作为原告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在工伤赔偿时,减除死者家属在商业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获取的金额后,才由厂方补足不重复的项目和款项给死者家属。本案的焦点是死者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后,能否再次获得工作保险待遇的问题。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曾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我国法律、法规承认侵权赔偿与工作事故赔偿能够竞合,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厂方不能以死者家属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厂方为死者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险,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死者家属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并不能免除厂方应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厂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厂方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经二审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厂方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万元。至此,死者家属获得了第三起赔偿。
 

(本文发表于《南飞燕》杂志)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工伤赔偿,劳动案件,劳动纠纷,劳资纠纷,民事案件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