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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对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所起作用的承诺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曾永前律师对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所起作用的承诺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关系随协议期满而结束,如果继续聘用,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大多数企业都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是一些大企业,但多数企业只把律师定位在讨债和打官司即诉讼方面,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忽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其实,除了诉讼以外,一名优秀律师能为企业做的还是很多的,而且对企业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而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服务的方式很多,比如:1、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论证,从而避免企业经营上的法律风险;2、草拟、修改、审查公司企业的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3、针对某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或针对性地发出律师函;4、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5、参与企业的非诉法律事务;参加企业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6、在企业内部进行力所能及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7、配合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劳动人事工作,草拟、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进行辞退设计等等。
曾永前律师担任过多家企业的常年顾问,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对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所起作用郑重承诺如下:
1、全面掌握企业的情况,比如:了解企事业单位的性质、经营方式、业务范围、企业简史,了解企业在本行业、本系统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服务对象和竞争对手,了解企业的业务情况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以便使用起来得心应手,等等。
2、对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处理
1)对企业正在违约的合同,要在对方接受的前提下,明确责任,签订补充协议,以消除违约后果,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
2)对于口头合同,要尽快采取措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除书面签字盖章的原始合同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是证据,万不得已时,也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以防后期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而败诉。
3)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尽量调解结案,或者与对方签订新的还款协议,以获取有效诉权。
4)对于快要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要尽快起诉,对于不能起诉的关系客户,要用书面形式要求还款,使诉讼时效中断。
5)对于其他纠纷,区别轻重缓急,选择最佳方式,一个一个地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3、由点及面,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常年法律顾问明确的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
1解答法律咨询
就企业在经营方面遇到的有关法律或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提供具体意见,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对于问题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一般性的咨询,使用口头形式。对于所涉及事关重大的法律事务则以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
2)草拟、审查、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上述法律事务文书以合同为主,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力争减少或不发生争议,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技巧问题,比如如果已方不会违约,定金的数额和违约金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如果已方也可能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比例不要订的太高,以防自己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
3)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经营活动中,时时刻刻都需要签订各类合同,法律顾问不可能事必亲躬,草拟、审查、修改每一份合同,尤其是那些临时商议的补充条款、补充合同。曾永前律师现在接手的一个案件正在上诉,甲方购买乙方钢材,欠乙方货款38万余元,后在商议还款过程中,甲方业务员自作主张,签署了每天每万元支付500元的违约金的条款,结果对方起诉,一审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38万余元之外,又判令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25万元,曾律师二审才接手此案,二审结果不得而知,但甲方正处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境况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帮助顾问单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
4)企业发生纠纷时参与诉讼
担任顾问单位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但并非所有的纠纷均选择诉讼的方式,尤其是与企业关系较好,又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户发生矛盾的,笔者往往建议企业选择非诉讼解决矛盾,实践也证明,从长远角度看,这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但对于调解无望,案情复杂或者争议对方在外地的案件,要尽早起诉,争取管辖权。
5)协助企业人事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近些年来,劳资关系矛盾愈演愈烈,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应包含企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的草拟、审查,辞退员工的方案设计,以及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笔者的感触是一个谙熟劳动法律规章的法律顾问,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团队精神和士气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当然上述并不能全部囊括曾永前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全部的工作范围,其实下列小故事最能说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作用了。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
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
  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正是起到了这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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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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