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成功案例 > 浏览正文
上班头天受工伤劳动关系难认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上班头天受工伤劳动关系难认定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杨XX在第一天上班时就遭遇工伤,手指轧断致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杨XX与用人单位就补偿问题发生争执,遂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应先由劳动部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才能给予工伤认定;而市劳动局认为工伤应由社保局认定,劳动局无权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此,他在两部门间奔波一年多……
  
  头天上班被轧伤手指
  
  据介绍,2001年5月8日,杨XX与朋友王某在一位湖南籍朋友的介绍下,一起来到了深圳某木业公司。上午,他们俩与老板见了面,双方谈妥工种、工资计算方法后,约定下午2点开始上班。下午4点左右,杨XX在工作时被机器轧伤了手指,工厂立即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要做手术,王某作为杨XX家属签字。工厂陈老板为杨XX办理了入院手续,并嘱咐他一定要跟医生说自己的名字叫“余祖展”,否则不支付医疗费。经医院诊断,杨先生左手指多外粉碎性骨折,左手大部分功能已丧失,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杨XX在住院期间,发现病历本上的名字并非自己的名字,而是工厂另外一名员工的名字“余祖展”。8月24日,木业公司给了1万元钱给杨XX作为补偿,并要求杨XX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声明:“本人杨XX于2001年5月8日到某木业厂试工,因不小心发生事故将左手刨伤。公司陈老板急将我送至医院,医疗费由老板支付。现伤势见好,老板赔偿壹万元整,现经双方协议,自今日起,今后伤口无论发生何变故都与老板无关。协议书上只有杨先生一人的签名与手印。
  
  无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犯难
  
  2001年10月,杨XX向 市社会保险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写明杨XX,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七级,社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令某木业公司按工伤条例规定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杨XX还向社保局提交了一份王某为其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自己与公司确实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后不久,杨XX收到了市社保局关于补齐材料的通知书,让其向社保局提交员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工作纪录卡、工资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材料,以及首次医疗诊断书或病历本等。由于是第一天上班,杨XX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纪录卡、工资表等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与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杨XX向 市劳动局申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局工作人员答复,工伤方面的处理由社保局负责,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可由社保局一并做出,劳动局无权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杨XX又跑到社保局反映这一情况,社保局认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必须有劳动关系的事实,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已超越社保局职权范围。就这样,杨XX不停往返于社保局与劳动局之间,跑了数十趟也没有结果。数月后杨XX既没得到社保局的任何答复,也没有得到劳动局的回复。
  
  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
  
  2002年5月,杨XX以 市社保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委托曾永前律师将其告法院。社保局于6月19日出具了一张《不予受理回复》,回复中写道:经审查,杨XX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次日,杨XX以被告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福田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时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责令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杨XX代理人曾永前律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单位员工工伤情况进行调查,既然法律已赋予其调查职权,那只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再让其他部门作出一个不必要的认定,纯属多此一举;该认定由社保局作出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诉累,同时对正确作出工伤认定有帮助。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目前行使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职权应该是社保部门而不是劳动部门。
  
  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 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杨XX再次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劳动局认定其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称“你所诉深圳市某木业公司要求支付工伤辞退及残疾补偿金等争议,因你未提供社保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书,对此你所诉求依据不足,故不予受理。”
  
  法院调解获赔3万元
  
  2002年12月,杨XX委托曾永前律师向法院起诉法某木业公司,要求木业公司赔偿残疾补偿金、工伤津贴、工伤辞退费等费用共计88688元。在法院调解下,杨XX与某木业公司达成协议,由木业公司赔偿杨XX人民币3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另外支付2万元。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