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外出如厕摔伤,属于工伤吗?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是一家食品厂的工人,因为厂区内无厕所,平时工人上厕所都到厂外的公厕。今年7月初的一天,张先生在工作时间外出上厕所时摔伤,造成右腿胫骨骨折。张先生住院治疗37天,厂里仅支付了医疗费2000元便再不支付。张先生要求厂里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厂里却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与从事的工作无关,且是去厂外厕所途中摔伤,属自己活动期间,不是在工作中及工作场所内遭受伤害,不是工伤,单位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请问,职工在厂外上厕所时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职员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合理的生理需求,不仅与其从事的工作密不可分,有内在的联系,还应成为工作区域的一个延伸。《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所以,张先生在工作期间上厕所遭受人身损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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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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