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文书 > 曾永前律师法律文书实例 > 浏览正文
曾永前律师在一审开庭时向法庭当庭宣读的江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曾永前律师在一审开庭时向法庭当庭宣读的江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江XX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被告人江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鉴于本案事实及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辩护人对被告人江XX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对被告人江XX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江XX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均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江XX所盗财物盗窃数额不大,且案发后能及时主动、足额地向被害人归还涉案财物,社会危害性小。《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江XX不仅能认罪伏法,而且在案发的当天就及时主动地向被害人归还了所有偷盗的财物,弥补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江XX实施盗窃的动机是筹钱为母亲治病,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这次失足走向犯罪与其贫困的家庭是分不开的。江XX的户籍是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农业户口,属贫困地区,江XX一家是当地的经济困难户。其一家三口,母亲吴XX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行走困难、长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年巨额的医治费用使家中负债累累;父亲江X标体弱,又无谋生专长,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只能依靠亲友的帮助种植水稻糊口;因家境贫寒,为减轻家庭负担,江XX本人初中没有毕业便辍学外出打工,2007年9月进入东莞尚乐电子厂务工,其务工收入微薄,没有余钱寄回家为母亲治病。2007年10月期间,江XX母亲的病情再次发作、急需治疗,在本已负债累累、向亲友借贷无门的境地下,为筹措母亲的治病费用,治母心切的江XX实施了盗窃行为。江XX实施盗窃的动机是因为家庭经济拮据、筹钱为母治病,其乌鸦反哺、衔草结环之亲情令人感叹同情,其偷钱为母治病的行径令人扼腕痛惜。在生存压力很大,生活没有着落,并且母亲治病急需用钱、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告人江XX没能经受住考验,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江XX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面对这一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四、江XX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涉案时年纪尚轻。为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家庭收入,江XX过早地走入社会加入务工行列,在东莞尚乐电子厂期间工作勤恳吃苦、任劳任怨,为了多挣钱补贴母亲治病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同时,江XX无犯罪前科,是初犯,涉嫌本案时年纪很轻,只有18周岁零几个月,其本人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愿望非常强烈。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江XX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体察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
                                 曾永前
                            2007年2月    日
附:1、婺源县中医院签署的江顺峰母亲吴XX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2、当地村委会及民政部门签署的江XX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