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代理费仲裁申请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曾永前,男,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X(大武XX),女,XX年X月13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北街居委会西北路XX号
居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依绿山庄XX号
法定代理人:杨X玲(杨X琳),女,XX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52272519710504XXXX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北街居委会西北路X号
居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依绿山庄XX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追讨到的抚养费的律师费1.6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2011年领取抚养费的律师费2.3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07年4月30日所拖欠律师费的违约金2085元,以及全部付清律师费之前的违约金;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5800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杨会玲与申请人订立《风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申请为被申请人办理与其父大武正刚抚养费纠纷一事,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案件终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为追讨到的抚养费的10%,支付律师费的期限为被申请人收款之日即时付清,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视为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必须依约支付律师费;办案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开展了大量工作,尽责尽力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被申请人垫交办案费用、诉讼费、财产保金费等共计5800元。经过申请人的积极努力,被申请人与大武正刚达成和解协议,东莞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5)东中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大武正刚向被申请人支付抚养费39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具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已按《民事调解书》领取了抚养费。
案件代理结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直拒交律师费、不归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申请人: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二OO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