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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票据的民事起诉状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索要票据的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张XX,男,XX年9月1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中间XX村X号,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09012XXX,电话:13790688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丁XX,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蒜头街XX号,身份证号码:44252757082XX,电话:13509825XXX。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1号鸿基大厦,电话:(0769)22807001。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2月11日14时17分,原告驾驶车辆与被告驾驶车辆在东莞市发生车辆碰撞事故,东莞市交警支队东城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责任认定时,被告与原告书面约定:被告的车辆损坏费用凭有评估资格部门评估和发票由原告承担,原告当即预付给被告修车款20000元用于修复受损车辆。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预付修车款并且将受损车辆全部修复好后,毫不理睬原告的再三请求,拒绝向原告交付修车费用发票及返还修复车辆后剩余的款项,导致原告无法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不能受领车辆修复后的剩余款项。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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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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