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请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曾永前律师,原告东莞菱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城东升大厦1018室,手机号码:13415986226,0769-26901416。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李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本案被告向全因个人原因多次向原告口头申请要求辞去生产部助理职务从事冲压工作。原告召开厂务会议专题研究后同意了被告的口头申请,并向被告宣布了厂务会议决定,被告表示接受原告的厂务会议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证人李X出庭作证证明以上事实。
以上申请,恳请批准。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永前律师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2月26日
附: 1、李X,男,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住所: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李X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