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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向父亲追索抚养费民事起诉状
作者:曾永前律师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 【字体: 】 

女儿向父亲追索抚养费民事起诉状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许X妍,女,汉族,X年X月13日出生,随母亲黄XX生活,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黄XX,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边街X巷X号。
法定代理人黄XX,女,汉族,X年X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0615XXXX,系原告的母亲及监护人,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XX街X巷X号。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许XX,男,汉族,X年3月8日出生,系原告的父亲,身份证号码:44068219780308XXXX,身份证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沙头一中宿舍X座XXX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至年满18周岁(从2007年11月14日-2020年11月13日)的抚养费共计186379.31元;
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的母亲办理好原告在东莞的户籍登记手续;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11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出生,是被告父亲许伟强和母亲黄敏芳的婚生女儿。被告2006年11月向东莞人民法院起诉与母亲黄敏芳离婚,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原告随母亲黄敏芳生活、被告每月负担450元的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东莞市人民法院(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一直拒绝履行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母亲黄敏芳2007年7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后,被告才勉强支付了原告2007年的抚养费。而直到今日,被告都没有履行支付原告2008年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原告目前正处于身体、学习迅速成长和发展的时期,并已经在东莞市区接受小学阶段的法定教育,在长大成年期间需要一定的生活学习费用。被告从事旅游公司的营业部经理,属于高收入阶层。而母亲体弱多病无法参加工作丧失生活来源,加之目前物价上涨过快,作为唯一生活来源的父亲的抚养费也因被告的拒绝履行而断绝,目前,原告已经到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艰难境地。2008年12月4日,原告已委托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要求被告协商增加抚养费事宜,但一直没有得到被告的答复。
此外,原告出生至今,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被告与母亲离婚后,原告随母亲生活,但被告也拒绝配合原告的母亲办理原告到东莞的户籍登记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在东莞进行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给原告的学习生活带来很多不便。
基于以上理由,被告每月45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避免每半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苦,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按广东省2008年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36.87元的标准计算被告对原告承担的抚养费,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至18周岁的抚养费以及协助原告的母亲办理好原告在东莞的户籍登记手续。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法定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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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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