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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
(1995年1月17日 法明传〔1995〕1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67号《关于上级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查阅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或者通过同级人民法院查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但是不应直接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可以查阅的案卷不包括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级检察机关
         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请示
           (川高法〔1994〕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在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上认识不一。讨论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调阅下级法院的审判卷宗,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向下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借卷;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调阅同级法院或通过同级法院调阅下级法院的审判卷。但不能调阅法院内部的“审委会笔录”、“请示”、“答复”、“研究记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记录”等材料;第三种意见认为,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高检研发字(1985)第14号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并不受调阅方法和范围的限制。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19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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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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