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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02 【字体: 】 
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
2006-07-20
东府〔2006〕56号

一、充分认识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重大意义。商贸流通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经济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必备条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一个城市商贸服务业越发达,城市就越繁荣,就越具有竞争力、生命力和辐射力。因此,实施商贸东莞工程,不断提升东莞商贸服务业的规模和水平,对于加快东莞城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正确把握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目标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实施“商贸东莞”工程总的目标和要求是:按照“工业立市、商贸旺市”的构想,坚持“整合、提升、培源、固本”的八字方针,统筹部署和协同推进商贸服务经济的发展,重点提升商贸服务组织业态,发展一批大型商贸企业,打响一批商贸服务品牌,拓展新的市场消费需求,构建总量平衡、业态先进、结构合理、配套完善、竞争力强的现代化商贸服务业体系,形成大市场、大流通、大服务的格局,大幅度提高商贸服务业的规模、水平和效益,推动东莞从工业城市向工商业城市的战略转型。

二、鼓励发展现代流通方式

(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服务业多领域渗透,大力发展家居装饰、汽车销售及租赁维修、音像制品、酒类、图书、美容美发、中介服务等连锁经营。以城市社区为中心推进连锁经营,培育发展一批以东莞为总部,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鼓励生鲜肉食、蔬菜、水果等经营向超市化、连锁化发展,引导连锁经营企业扩大生鲜肉食、蔬菜、水果的经营品种、数量和比重。

(四)培育中高级批发市场。重点整合和发展工业生产资料、原材料、辅料、零配件和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优化市场功能配套,推进企业化管理,鼓励开展流通加工、包装、配送等增值服务,培育一批交易主体组织化、交易方式现代化、交易商品标准化,具有物资集散、信息发布、价格形成、制定标准及物流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中高级批发市场。适度控制发展综合性特别是主副食品、日用品综合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提升现有集贸市场经营档次。

(五)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业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和发展现代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推进制造、批发、零售与运输、仓储、货运代理等物流链条联合,完善采购、加工、包装、储运、配送及进出口代理等多元服务,提高流通效率。支持大型连锁企业、代理批发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建立多层次的物流配送体系。加快常平大京九、虎门港和松山湖三大物流基地建设。

(六)提升会展业水平。配套、经营和管理好现有专业展馆,整合会展场馆的资源优势。加强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的重复办展,整合主题类同展会,精心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和有实力的会展企业,提升会展业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力争将东莞打造成“中国会展城市”。

(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信息化管理,完善电子信用和支付系统,探索并培育在线交易和电子商务,逐步实现经营户通过网络技术与客户、厂家进行在线商品信息发布、在线商业谈判、在线订购和交易等市场现代化商务活动。

三、放宽企业经营条件

(八)放宽前置审批和市场准入。对商贸流通企业的设立,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九)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重组后的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原企业已取得的特种经营权、许可证、企业商标、专利等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继续有效。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商贸企业改革,可享受《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试行办法》(东府〔2002〕77号)规定的政策优惠。

(十)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连锁经营企业开设直营门店,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由总部向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的办法。各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纳入当地管理。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十一)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垄断。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商品和跨区设置网点。

(十二)支持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协助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四、加快商贸服务业对外开放

(十三)加快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8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加快流通领域对外开放。要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流通企业和品牌,促进流通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国内外资本尤其跨国公司、国内知名商贸流通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采购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鼓励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商业分销的经营范围,从单纯的生产性企业向生产、贸易一体化的综合性企业转型。

(十四)加强莞港商贸合作。认真落实CEPA有关开放18个服务行业的实施细则,重点加强物流、分销、会展、运输、货代、高端商业等多领域合作,引进一批香港知名物流企业、会展企业及展会、商业品牌前来我市设点或开展业务合作,利用其先进理念、丰富经验和国际化的网络渠道,带动我市现代流通业升级发展。

(十五)引导企业扩大进出口。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采购国内尤其是我市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的商品、服务,丰富我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消费选择。

五、加强财税政策扶持

(十六)设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并对全市商贸流通业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商贸项目,支持商贸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商贸流通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激励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技术创新,培育行业协会,加强宣传推广等。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十七)鼓励技术进步与业态创新。在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技术进步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和高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交易和清算系统,发展电子商务;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技术,发展新型业态;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建立现代化配送中心;推广绿色营销理念和技术,建立绿色商品的销售网络等。

(十八)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各级技术改造创新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并获得财政补助、贴息等支持的企业,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市技术改造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也要加大力度支持商贸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

(十九)鼓励支持企业提升设备水平。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和外商商贸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企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商贸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购置经营生鲜食品所需设备,可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财税字〔1999〕29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企业申请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二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根据《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征基数。

(二十一)对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对总部设在我市的连锁企业市内跨区设立的直营门店,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国税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税部门研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确保连锁企业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二十二)给予电价优惠。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流通龙头企业、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以及经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审核批准的3000吨及以上的冷库用电,按照《关于现代流通业电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3〕177号)有关规定,以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二十三)减轻物流企业费用负担。对进驻常平大京九、虎门港、松山湖三大物流基地的物流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16号)的有关规定,除缴纳省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二十四)对重点展会实行资金补贴。在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会展业专项,用于补贴在本市举办的重点品牌展会,以及补贴本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加本地展会,提高本地企业办展和参展的积极性,做大我市会展市场。

六、给予用地政策优惠

(二十五)对重点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及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商贸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所需用地指标经市流通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六)在市规划的物流基地内设立项目给予用地优惠。对在常平大京九、虎门港、松山湖三大物流基地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其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工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当地标准下限征收。

七、培育发展商业名牌和龙头企业

(二十七)推进商业名牌建设。大力营造培育、发展、宣传、保护名牌商业的社会氛围,把商业品牌建设纳入名牌带动战略。鼓励企业创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对于获得驰(著)名商标的商贸流通企业,市政府给予工业、农业驰(著)名商标同等数额的奖金鼓励。

(二十八)培育壮大商贸龙头企业。积极贯彻实施《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4〕60号),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逐步培育形成一批龙头带动作用显著的大型现代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商贸龙头企业既要成为本市的强势品牌,又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力争有商贸龙头企业进入全省十强、全国百强行列。促进商贸龙头企业与其他商贸流通企业合作,发挥其品牌、规模、信誉、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共同发展。

八、贯彻执行商业网点规划

(二十九)优化商业网点布局。认真组织实施《东莞市2005—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逐步形成城市商业主中心、城市商业副中心、城镇商业组团、社区商业组合四级商业功能区,合理分布商业街、商品交易市场、专业会展场馆、物流基地和星级酒店等大型商业设施,构建多中心、多层次、均衡分布、相互补充的组团式商业网点布局。

(三十)适度调控大型商业网点发展。大型零售网点的建设与改造,以整合、提升、培源、固本为指导原则,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规范发展、提高水平为内涵。适度调控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网点、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专业会展场馆和四、五星级酒店等大型商业设施的新建和发展。严格控制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的设置,纳入我市“一主八副”的商业主、副中心,可根据商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宽。除考虑在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内可设立更具特色的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外,2015年前原则上不再新增展馆项目。酒店建设与发展遵循一个镇区可设置一家四星级以上酒店的原则,已有四星级以上酒店的镇区,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

(三十一)建立听证制度。新设立或扩大至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零售网点和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必须由市流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听证,使大型商业网点开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研究制定。

(三十二)实行住宅禁商。禁止属居住性质的房产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禁止在住宅楼宇新开设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商业网点,已设立的商业网点要分期分类逐步退出市场。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经贸局研究制定。

(三十三)加强商业房地产立项管理。含有大型商业设施的房地产项目应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受理审查,房地产项目中的大型商业设施要征得市流通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意见后才可立项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网点设置原则预留商业网点建设面积。具体实施意见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经贸局研究制定。

九、强化商贸发展的宏观调控

(三十四)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导向。要逐步建立流通市场监测体系,建立重点监测指标和监测网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商品流通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全面加强商业领域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建立商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和企业理性投资。

(三十五)大力推进商贸服务业标准化。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加强信息标准化工作,加快商品条码的普及应用,积极争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定,逐步建设高起点、全面、系统的现代流通业标准化体系。

(三十六)对商贸企业分等定级。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达标和分级标准,对我市商贸企业进行分等定级。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鼎级”百货店、“钻级”酒楼、“星级”酒店等称号,引导企业按国家标准规范经营,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多层次、差异化发展。

(三十七)加强市场监管。把加强商品流通市场秩序整顿作为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组织,经贸、工商、质监、物价、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履行职能,加强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加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巡查,加强执行明码标价,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证照经营、商业欺诈等不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放心消费、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十八)加快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商业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整理和应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开披露机制,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部门对诚信守法经营企业的检查要加强协调,统一安排,集中进行,避免市镇重复或交叉检查、多头检查。

(三十九)培育行业协会。鼓励流通领域组建各分类行业协会,健全和完善行业组织体系。强化行业协会在沟通政企、制定行业规划和政策的中介桥梁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发布、行业协调、技术进步及对外交流等多方面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将资质认证、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职能转移到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建设,重视引导诚信兴商。

(四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大型零售企业、总部设在本市的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企业)及配送中心的信贷支持。增加对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贷款品种和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提供分期还款等多种还贷方式。鼓励信用担保公司为经营效益好的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担保。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和潜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四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多组织本市商贸流通企业外出考察学习,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实施跨区域发展。

十、重视人才培养与引进

(四十二)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东莞理工学院、各大中专院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设市场营销、物流会展、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类专业课程。逐步建立大中专院校、社会职业教育、企业培训等多层次的商贸流通人才培养体系,采取订单式培养新模式,加快培养企业经营人才以及技能型、紧缺型商贸流通专业人才,满足市场对商贸流通人才的需求。

(四十三)大力引进人才。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内外引进一批商贸流通领域的策划、管理、营销、技术专才。引进商贸流通人才可享受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以及其他人才政策,对于商贸流通类高职称人才和专家,可享受与市高科技人才同等的待遇。要健全“留人留智”体制和机制,完善创业环境和生活环境,充分调动商贸服务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

十一、促进商业、文化、旅游共同发展

(四十四)推动商业与文化、旅游的结合。市文化部门要把商业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文化新城建设的总体战略,市旅游部门要大力开发特色商业旅游产品和路线,市流通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传统特色商业街道、老字号商店的保护、改造和发展,重点发展一批集中展示东莞商业、文化、旅游和餐饮美食特色的景观和网点。

(四十五)营造商贸氛围。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设立商业文化形象宣传推广专项,通过国内外主流商业网站、知名媒体、重要经贸活动、知名品牌会展等多种渠道,宣传东莞商贸服务领域丰富的产品、繁荣的市场和优质的服务,营造“商贸东莞”的良好品牌,展示东莞商贸新魅力,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到东莞购物消费。

十二、加强对发展现代流通业的领导

(四十六)重视“商贸东莞”工程建设。全市各职能部门、各镇区要重视“商贸东莞”工程的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责任制,把商贸流通业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

(四十七)部门齐抓共管。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商贸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加快发展的合力,共同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

(四十八)镇区全力推动。各镇(街道)要把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规划,明确定位,营造特色,丰富内涵,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优化消费环境,引导商贸服务业有序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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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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