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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贸局《商品交易市场申办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02 【字体: 】 
东莞市经贸局《商品交易市场申办操作规程》



一、审批依据
1.1994年12月15日颁发国内贸易部令第3号《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2.2002年3月30日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6号《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3.2003年10月20日东府办〔2003〕70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商品物流业及酒店业控制管理的通知》
4.2005年12月30日东府〔2005〕198号《印发东莞市2005-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
二、办事职责
1.负责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进行初审。
2.引导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符合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并对其建设、发展进行指导管理。
三、办事条件
(一)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市场建设规划,符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
2.交易商品的主要产地、销地或集散地。
3.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营业配套设施。
4.具备交通便利、通讯发达、资金来源保证等其他相关条件。
(二)申请设立商品交易市场须提交的材料:
1.开办单位的申请报告,当地镇政府出具意见;
2.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电子版);
3.开办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房地产权证明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5.项目所在地的城建规划证明;
6.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资金来源证明;
7.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布局设计图以及实施方案;
8.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章程以及经营管理规则等;9.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办事程序
(一)新建商品交易市场的报批程序
1.商品交易市场选址后,开办单位到城建部门、国土部门办理城建规划意见、国土用地证明等有关手续;
2.新建商品交易市场的资料由当地镇(区)政府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市经贸局初审后出具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意见书,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权限范围外的项目报省经贸委、国家商务部;
3.到市计划发展局进行立项;
4.到市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5.到建设部门办理手续,出具建筑验收意见书;
6.到消防部门办理手续,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7.经批准设立的商品交易市场,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租赁已建场地设立的批发市场报批程序
1.新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资料由当地镇(区)政府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市经贸局初审后出具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意见书,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权限范围外的项目报省经贸委、国家商务部;
2.报市计划发展局进行立项;
3.到市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4.到建设部门办理手续,出具建筑验收意见书;
5.到消防部门办理手续,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6.经批准设立的批发市场,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办事时限
市经贸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
六、受理科室及联系电话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贸易流通科 2224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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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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