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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93)经他字第2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43号关于《天津市东郊农牧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工厂专利侵权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示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示,而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199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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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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