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法律法规 > 浏览正文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二条 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 《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直 ,两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一)获得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终止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三)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发生变更;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第三章 专利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举办或委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应包括有关资产评估知识及相关专利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财政、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资产评估、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合格证书。
  持有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有权依法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是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
  中国专利局对培训合格和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章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
  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应按专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或主管部委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确权手续。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二十条 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确权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署的确权申请;
  (二)专利资产确权登记表;
  (三)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件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确权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确权决定,下达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专利管理机关应将下达的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中国专利局负有对备案资料保密的义务。
  整体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资产评估中涉及专利资产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报送评估结果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报告;
  (二)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专利资产评估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复印件;
  (四)有直接从事该项评估工作的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并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评估人员签署的专利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中国专利局收到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登记资料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备者,予以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纠纷的标的进行评估时,应出具专利纠纷标的评估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公正、合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利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