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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问题的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问题的函
 (1980年5月5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7月24日闽法民他字<1979>1号的请示报告收阅。关于龙溪地区云霄县常山农场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要求与现在越南海防市的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一案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可先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待女方征得男方提出书面意见后,再予处理,如男方不同意或不理睬,而女方坚持离婚时同意判决离婚,判决书可由女方自行寄给男方。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难侨杨玉莲要求
            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的请示报告
             (197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该区云霄县常山农场越南归国难侨杨玉莲要求与现在越南海防市的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一案如何办理问题。其主要案情是:杨玉莲,女1952年生,1978年5月,被越南当局由海防市逼返祖国。现杨的一家,父、母、三个妹妹、二个弟弟都安排在我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就业,其兄杨华兴,1978年8月归国,现在广东省珠江华侨农场。据杨玉莲自诉:在她被逼返祖国前,1978年4月,她与越南籍人陈文勇(28岁,越南海防市建设机器厂钳工)结婚,已到海防市公安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发一张结婚证,给男方收存。杨回国后,于今年元月生一男孩,现杨提出陈文勇是越南人,有父母亲,他不愿来中国,为前途着想,她要求法院判决与陈离婚;其兄杨华兴也来信讲,在他回国时,陈文勇当他面撕毁了与她妹妹的结婚证明书,要求法院判决他妹妹与陈文勇离婚。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研究意见,当前越南反动当局虽在极力反华排华,两国关系恶化,但两国之间仍有外交关系,人民之间还可来往通信,为此,可先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征询意见,尽量征得对方意见后再予处理。如男方不同意或不理睬,女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可予同意判决离婚。当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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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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