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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作用的几点设想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发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作用的几点设想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目前,在认识上,许多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还比较浮浅。他们理解的企业法律事务无非就是打官司、讨债、起草合同、协议等等。许多企业和企业家还远远没有意识到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策划、谈判等等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以及预防法律纠纷和刑事犯罪等问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又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而且往往经营管理状况越好、发展势头越快的企业和企业家,越容易忽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在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方面,有的企业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有的企业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设立部门的,有的称作法律事务部,有的称作法律顾问室,有的称作法务部、法务室等等。有的是企业一级部门,有的是二级部门。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有的称法律顾问,有的称法律事务专员,有的称法务专员,有的称法律主管,也有的称法律秘书。
     作为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有的深受企业领导重视,成为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谋;有的却受到歧视,成为企业的灭火器,甚至专门“擦屁股”,收拾烂帐、烂摊子等等,各个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地位不一而足。
    同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等,在职业要求上,有的是专职律师,有的是兼职律师,有的是法律专业人员。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也有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在待遇方面,有的享有副总级待遇,有的享有部门经理级待遇,有的享有主管级待遇,也有的只享有业务员待遇。有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有车有费用,有的却什么都没有。有拿2-3万元月薪的,也有拿1-2千元月薪的。
     从上述状况不难看出,目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法律事务人员职位名称、任职资格、基本待遇等都显得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往往使得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地位不清,待遇与实际工作状况不符,容易造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发展前景不明确,人心不稳定,待遇无标准,造成职业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等问题。
     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法律事务人员,首先必须明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事务工作,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是挽救功能。即当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是宣传教育功能。即通过广泛的法律事务工作和有关法律活动,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上述功能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章程、重要的规章制度及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
      4、指导、协助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参加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仲裁、诉讼和协商、谈判、调解等非诉讼活动;
      6、组织和安排对企业领导和员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
      7、及时解答企业员工提出的各项法律咨询;
      8、搜集和提供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信息,供企业领导人参考;
      9、根据有关法律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为企业提供包括经营、管理、法律等各方面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供企业领导人参考;
      10、办理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务。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应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由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多样,企业法律事务在企业中又处于生产、经营、管理的配角地位,属于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根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难度和重要程度,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大致分为四个层次,各个不同的层次,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有着各不相同的要求。
      一是一般法律事务性工作,包括解答法律咨询,查阅法律资料,起草法律事务文书如诉讼状、答辩状、法律事务申请书,整理、搜集诉讼证据,办理诉讼过程中的签收、送达等法律事务……这是最简单、最基本的法律事务工作,只要一般的法律专业人员就应能做到。
       二是代表企业具体处理法律事务,如代理协商、谈判,代理调解纠纷,代理追讨债务,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起草或审查企业经济合同和法律文件,这是企业最主要的法律事务,要由一般律师或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阅历的法律专业人员负责;
      三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时发现和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或者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对和处理企业突发事件,为企业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如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章程、重要的规章制度及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指导、协助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参加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对企业领导和员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提高公司领导和员工的法律意识等等。这是企业更高层次的法律事务工作,一般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都无法达到这样的高度,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的企业和法律双重阅历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才能胜任该项工作;
      四是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策划及运作,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为企业决策者出谋划策,排忧解难等等。如是否要进行诉讼、诉讼请求如何确定、是否同意调解、有关重大决策如何操作才合法、怎样既不违法又能达到企业的目的等等问题。这是企业最高层次和境界的法律事务,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法律工作经验,以及具有相当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理论水平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才能够胜任。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与职务安排,应当与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层次、人员素质相适应,这样才有利于搞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目前,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和职务安排不合理,导致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留不住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有的企业不明白其法律事务的机构和职务安排适合什么样的法律专业人才,招聘时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所以常年招聘甚至几年也招不到满足要求的法律人才;有的企业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和层次认识不清,结果给一些人滥竽充数,最终无法履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因此,迫切需要规范和统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和职务安排,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作用。
     大中型企业法律事务比较多的,可设立法律事务部,为企业一级部门,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重大诉讼或宜由第三者调查、协调的法律事务,还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配合解决。企业法律事务部承担预防法律纠纷、处理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等日常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企业重大法律事务或者涉及法律决策的高层次的法律事务工作,则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办理。
     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可称作经理,任职资格一般应当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当的法律实践阅历,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律师执业证》的优先。
      大中型企业法律事务比较少或者比较简单的,可以在企业总裁办、总经办或行政部下设法律事务室,为企业二级部门。主要办理一般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和一些比较简单的法律事务工作,重大法律事务则宜委托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办理。
      法律事务室负责人可称作主任,任职资格应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应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取得律师资格者优先考虑。
      中小企业不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聘请具有相当学历和资历的法律从业人员担任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独立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聘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个别诉讼案件需要时可以聘请专职律师代理。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并应当具有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而且要具有相当的法律工作经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广泛性和应有的专业深度,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至少应有企业部门经理以上的职权和待遇,而且必须直接对企业总经理负责。否则,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无法达到理想的目的。二是在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设立法律专员职位,负责企业一般简单的法律事务,联系和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企业重大法律事务,归企业部门负责人领导。这种情况下企业很有必要另聘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企业重大和高层次的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专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学历,一定的实践经验即可。当然具有法律顾问或律师资格优先。一般情况下待遇应当介于主管和部门经理之间,具体视个人情况而定。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些企业招聘法律专员,在企业里的地位连跟老板对话的地位都没有,却不切实际地要求“法律硕士以上学历,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X年以上工作经历”等等。他们不知道也不考虑考取律师资格的难度和成本,所以如果真有这样的人才暂时应聘的,那么也不会长久甘心做一法律专员的,最终他们必然要走上执业律师的道路。对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有必要的认识。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企业法律事务必将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要。企业和企业家们应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妥善安排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在观念上,要着重于防患于未燃,要把法律事务工作的费用当作投资而不是费用。在机构设置和职务安排上,要根据企业具体特点和需求,确定适当的机构和人员,确保法律事务工作能够发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以上是笔者多年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一点体会,在此与大家探讨,期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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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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