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房产物权 > 法律法规 > 浏览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7月9日 (90)民他字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1号《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典当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从该案的情况看,罗超华与王辉明家于1956年所立的典当契约,在当时是合法的。罗对原房屋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承典人在承典的小院内经批准建房,与契约约定并不矛盾,不影响出典人按约定行使回赎的权利。因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应准予出典人按约定回赎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回赎时出典人应对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补偿。至于王辉明家的住房问题,如确属困难,可提出申请,由法院出面联系,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1990〕民请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因二审判决生效后,王辉明在原宅基地上已建成三层楼房新屋。按契约回赎,采取补偿办法把新房折价给承典人,脱离实际,难以执行。如不按契约办,又缺乏法律依据,我们没有把握。特向你院请示,简要案情如下:
  申诉人罗超华之父罗稀泰于1933年向黎超述(已故,无后)承典座落在现合浦县廉州镇小东门街25号平房3间(砖瓦结构,面积32.7平方米)。1935年,罗稀泰去世,罗超华与她母亲接管,1953年经政策确认产权发给桂契字04463号契证。1956年9月,罗超华为了安葬母亲,将该屋连同宅基地一并典当给王辉明的母亲马秀英(已故),典价34元,典期30年,言明在承典期内,承典人可以在该屋宅基地上建房,回赎时由出典人连同原房一起回赎,新建房屋折价补偿。1983年元月,罗超华起诉要求回赎该房,因典期未满而撤诉。同年4月,王辉明向县城建局申请使用该房的宅基地建房,经批准建房面积为72.5平方米,当王辉明按批准面积新建房屋建成半墙体以后,罗超华多次提出异议,县城建局通知王辉明停工,由法院裁决。1986年,典期届满,罗超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回赎房屋及王辉明在该房屋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第三人陈志珍、陈维信也以承典之房是他们的祖遗老屋,应由他们回赎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二审在审理中,对于驳回第三人陈志珍,陈维信的诉讼请求,准许罗超华回赎原出典之房屋没有异议,但对于王辉明在该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作了完全相反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应按原典当契约的规定,判决准许罗超华回赎廉州镇小东门25号房屋,王辉明在该房宅基地建筑厨房及墙体归罗超华所有,由罗超华补偿3222元给王辉明,判决后,王辉明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王辉明在承典房屋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并经县城建局批准,取得了合法使用权,应予保护,因此改判王辉明新建房屋判归王辉明所有。罗超华不服向我院申诉。
  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也是多数人意见认为,罗超华典当房屋是连同宅基地一起典当,契约写明在典当期内,承典人在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出典人回赎原房时一起回赎,把建筑费用补给承典人,这在当时是政府许可的,符合当时的政策,因此倾向于维持一审的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王辉明建房时宅基地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化,归国家所有,原典当契约中涉及宅基地部份的内容已不再具有约束力,而且王辉明建房是经县城建局批准,履行了合法手续,其所有权应当维护,因此意见维持二审判决。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在二审判决生效以后,王辉明已经把原停建的半墙体建筑物建成三层楼房,留给原出典房屋的通道太窄(仅有60公分左右),使出典人回赎房屋以后出入很不方便,因此考虑将新建房屋与原典当之房一起折半,罗超华与王辉明一人一半,折价由罗超华给予王辉明补偿。
以上意见,不知哪种妥当,请批复。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