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家法院明确案件管辖范围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我市行政区域划分的实际,针对原市人民法院分立为第一、二、三人民法院后存在的部分案件管辖范围不够明确的情况,三方进行了协商,对部分案件的管辖范围达成了共识。
1.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若合同直接约定发生争议由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如贷方和借方的住所地同为东莞市的,由借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借方的住所地在东莞市以外的,由贷方(包括分支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案件。若合同直接约定发生争议由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东莞市的,由投保人或受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住所地在东莞市以外的,由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道路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及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镇区交界或横跨多个镇区的高速公路、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确定事故发生地的具体地名的(所属镇区),按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能确定具体地名(所属镇区),由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行政案件。包括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则上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登记住所地为政府统筹规划且跨越不同法院辖区的工业园、港区的企业法人、社会组织的涉及民事诉讼的,由园区、港区管委会所在地法院管辖。
7. 执行案件。由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负责执行。
如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东莞市的,则分具体情况对待:原审属于民事侵权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所属镇区确定管辖法院;原审属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以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审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犯罪地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