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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5]2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沪、深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工作,根据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发布应有利于增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新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中国证监会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五)证券期货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二)召开情况通报会;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登载各类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媒体采访;
  (六)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
  (七)其他发布方式。


  第七条 经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可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或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名义对外发布新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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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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