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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关于B股市场新股发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意见的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关于B股市场新股发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意见的函
(银办函[2001]133号 2001年3月14日)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对你会转来的《关于B股市场新股发行有关问题的请示》(证监发[2001]34号),我行于3月9日召开行长办公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我行原则同意B股市场发行新股。但同时建议将B股市场新股发行的时间推至6月以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要充分论证B股市场向国内居民扩大开放的目的。设立B股市场,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外资。现在,B股市场已向国内居民扩大,如推出新股发行,就是表明一项政策,即我国在较长时期内将保留和扩大B股市场。这样做,如能带动外资进入,并成为B股市场主要投资者,尚可实现原来设立B股市场的目的;但是,如果国内居民投资者替换了国外投资,转而由国内投资者成为B股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则背离了原来设立B股市场的目的。国内居民把存入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外币储蓄存款转到B股市场投资,只是国内外币使用方式的改变,而不是引进外资。 现在,国内居民把外币储蓄存入银行,银行存在国外或在国际金融市场拆放,没有用于国内生产建设,主要是与人民币利率相比外币贷款利率过高,且有汇率风险,所以国内企业外汇贷款需求不高。 我们预测,随着外汇存贷款利率连续下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外币贷款需求会逐步上升。 同时还要看到,如企业借贷能力弱,发行股票能力同样较差。而且,企业筹集外币资本金,再换成人民币,其必要性也值得论证。
  二是要认真考虑扩大B股市场带来股市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如果B股市场向国内居民开放后,促进了B股市场活跃,进而带动了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使B股市场在较长时期存在并发展,则还要考虑因此而来的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国内居民投资B股是众多散户,而外国投资者更多为机构投资者。不排除国外投资者操纵B股市场,使国内居民投资者受害的可能性。
  三是要认真考虑对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负面影响。现行规定,B股市场只允许国内居民用外汇购买。但执行结果可能是,当股市上升时,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会直接或间接把企业投资转变为居民个人投资,公开和暗地把人民币出售给在国内注册的企业,而从境外获得外汇,再到国内购买B股,肯定会给外汇管理增加难度。现在国际收支,主要受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中的直接投资变化的影响(政府和企业借外债可以主动控制),在B股市场扩大后,还会受到股市的影响。B股市场的扩大,外汇资金大幅度流入境内或流出境外的可能性增加,给国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带来新挑战。面对上述变化,如继续执行现行外汇收支政策和人民币汇率政策,则会大大增加国家的外汇管理成本;如加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为调节汇率水平,相应要加大利率管理改革的力度。对上述挑战的应对原则和措施,现在显然准备不足。
  总之,在B股市场发行新股,就是表明要让B股市场较长时间存在并逐步扩大。为什么要实行此项政策?实行此项政策对B股市场风险管理和外汇管理带来什么问题?针对其负面影响应采取什么政策?尚需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基于上述分析,我行建议在6月1日前,B股市场暂不发行新股,同时抓紧组织对新股发行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6月1日以后,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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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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