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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4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


  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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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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