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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的职工。


  第三条 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条件下,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规定》,必须加强管理。不能因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六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八条 审批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职工加班加点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规定》实施之日(即1994年3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实行,但不得迟于1994年5月1日。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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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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