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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6.07.10  【实施日期】198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渎职罪/劳教  【唯一标志】2900 
 
【全文】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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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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