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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工伤后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是否合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用人单位在工伤后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是否合法
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申诉人:曾某,男,某企业职工。
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某企业

案情:

    2005年8月1日 某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总公司)办公楼内,由经济合作社与某市美彩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开办砂石料厂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约定,在亿发总公司名下成立某市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砂石一厂(该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下简称砂石一厂),并于同年12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2006年7月,经张某与某省县白沙乡三里庄村村民刘某协商,并经亿发总公司同意,砂石一厂自2006年7月25日起由刘某一人经营,刘某支付张某投入的全部股份,自2006年7月25日起张某对砂石一厂不再负任何责任。至此,砂石一厂的负责人由张某变为刘某。随后,刘某雇用了来自某省某县的外来人员曾某等多人在砂石一厂做工。200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曾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皮带输送机传动滚筒部位不慎将右臂卷入,造成右上臂中断截肢的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砂石一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2006年10月27日在曾某姐夫冉某及同乡的要求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砂石一厂赔偿曾某因工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一切由曾某自理。”2006年11月17日,曾某以砂石一厂采取欺骗手段只给1万元赔偿金就与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由,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亿发总公司支付因工致残抚恤金2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9万元、护理费12万元,辅助器械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33.9万元。

曾永前律师分析意见:

    曾某因工负伤事实清楚。砂石一厂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砂石一厂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应当视同法人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1996年10月27日达成的谅解协议违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仲裁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后劳动能力评定及赔偿标准》及申诉人的伤残程度(工伤叁级),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一次性工伤赔偿金5767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尚应支付47676.00元;

    2.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假肢用具费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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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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