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成功案例 > 浏览正文
企业转制后工伤责任人应该如何认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企业转制后工伤责任人应该如何认定?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申诉人:许某。
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诉人:某采矿厂。
    第三人:某资产……

    案情: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自1968年至1997年在某镇办企业某采矿厂工作。某市疾病预防中心于2003年1月22日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尘肺Ⅱ级。2003年3月31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肆级。被诉人单位现已停产,申诉人委托曾永前律师请求:被诉人支付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医疗费、鉴定费等。

    第三人辩称:申诉人原是某采矿厂的职工,1996年底由于采矿厂转制而离厂回家,申诉人职业病经鉴定后,某镇政府给予了妥善处理,制定了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并由某资产公司负责办理此事。申诉人是农业户口,要按城镇职工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难以承爱。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28年,1996年因采矿厂转制而离厂回家,今年1月22日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尘肺II期。2003年3月31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肆级。申诉人到目前为止,没有拿到任何生活补助费,申诉人现有医药费、检查费、鉴定费、交通费没有报销。

    分析意见:

    曾永前律师认为:申诉人因在被诉人单位工作而患有职业病,并依法鉴定为伤残肆级。被诉人是镇办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申诉人早已超过了法定退体年龄,但没能享受到相应的退休待遇和工伤待遇。鉴于目前被诉人单位已转制并停产,有关遗留问题由政府委托某资产公司处理。因此申诉人的工伤待遇由第三人某资产公司来承担。因申诉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应按月发给申诉人伤残抚恤金,标准按每年7月1日某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支付申诉人十八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诉人的医药费、检查费、鉴定费、治病交通费应当予以报销。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无效,依法裁决如下:

    1.第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伤残补助金18540元;

    2.第三人支付申诉人医药费、检查费、鉴定费、交通费2427元;

    3.第三人按月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从2003年2月起每月以579元计发,今后每年7月1日根据某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因职业病治疗医药费予以全额报销。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