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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接孩子遇车祸不算工伤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离岗接孩子遇车祸不算工伤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加班期间外出接孩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此事能不能算做工伤,职工家属能否得到相应赔偿?在 法院一审认定此事不算工伤后,近日,法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

  2006年12月10日17时50分许,本市某服饰厂女职工王某骑自行车途经北路口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她的丈夫小陈认为,王某是在离开工厂的途中遭遇的意外,应认定为工伤,遂向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劳保局认定此事不属于工伤。小陈遂将劳保局和王某生前的工作单位一同告到了宝山法院。某服装厂委托曾永前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最后认为,王某的确是在加班时间擅自离岗,在接孩子的途中遭遇意外身亡;但我国尚无将职工接孩子一事纳入职工工作范畴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认定王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此外,从王某单位到住地中间无须经过事发地点,所以,她的遇难地也不是在其下班途中。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此事不符合工伤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小陈要求认定此事为工伤的诉请。

  庭审交锋

  某服装厂代理人曾永前律师:擅自离厂不属工伤

  在法庭上,某服装厂代理人曾永前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和社保局调查,事发时,王某本应留在工厂内加班,但她未请假就擅自离厂去接孩子,事发地也并非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所遭遇的不幸不属工伤。

  受害家属:无证据证明其未请假离岗

  小陈认为,劳保局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未请假就擅自离岗,也不能证明她离开工厂的真正原因。况且即使妻子是在加班时间离厂接孩子,事发时间也是常规的上下班时间;而《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是单位到居住地的“两点一线”,所以,即便是绕道接孩子,也仍然符合《条例》可以认定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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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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