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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曾永前律师起草

 
 
 
××(_____)董决字第(_____)号
 
 
  ××有限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市_____路_____号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为_____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_____人,符合××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会议有效。与会董事就本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事宜,经过讨论以举手表决方式,以_____票赞成,_____票反对,通过了以下决议:
 
  1.本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2.本次设立股份公司将本公司的部分经营性资产、业务及相关负债重组,以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投入股份公司,该净资产值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确认数为准。
 
  3.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则有:
 
  ①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提高股份公司的盈利能力;
 
  ②剥离不良资产,优化股份公司的资本结构;
 
  ③杜绝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完全按市场原则来进行。
 
  4.本公司将上述净资值按65%的比例折股投入股份公司,作为发起人认购股。
 
  5.股份公司在资产重组完成后,应及时完成注册手续,早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以便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同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本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独家发起人,在本次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承担下列权利和义务:
 
  ①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认购股份公司股份;
 
  ②本公司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
 
  ③设立股份公司的费用,在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份公司承担;如果未能成立的,由本公司承担。
 
  7.由×××,×××……等_____人共组成股份公司筹委会,其中委托×××为主任。
 
  8.现授权股份公司筹委会负责办理股份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一切相关事宜。
 
  本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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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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