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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业主公约
 
曾永前律师起草
 
  为加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出现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线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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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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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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