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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曾永前律师起草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


  第五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公司下设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投入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对成员企业投资情况
  一、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         。

  二、与本公司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          。



  第八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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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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