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顾问 > 成功案例 > 浏览正文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曾永前律师起草
 
 
致:A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担任A公司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次资产重组实施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有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资产重组及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有关各方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A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同、且原件上的签署和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重组实施结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资产重组实施结果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1.A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第____届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会议决议通过A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并向A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资产重组议案;
  2.A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公司____年度第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转让F公司与G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2)关于转让H公司与K公司两家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3)关于授权董事会的议案;
  (4)关于债务抵消的议案;
  (5)关于收购M公司67%股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A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A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决议的程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容
  (一)A公司出售资产
  1.根据A公司与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以____万元人民币受让A公司下属两家全资子企业的股权:即F公司和G公司100%的股权。
  2.根据A公司与C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C公司以____万元人民币受让A公司下属两家控股子企业的股权:即H公司80%的股权和K公司76%的股权。
  (二)债权债务的抵消
  根据A公司与有关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债务抵消协议》,A公司以应收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____万元人民币债权,与A公司应付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等三家公司等额债务进行抵消。具体如下:(略)
  (三)A公司收购资产
  根据A公司与D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A公司以____万元人民币收购D公司持有的M公司67%的股权。
 
 
  三、本次资产重组实施结果情况
  根据A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及《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进展情况说明》,A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如下:
  (一)A公司出售资产实施进展情况
  1.根据A公司与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B公司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A公司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受让股权款。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2.根据A公司与C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C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A公司支付________万元人民币受让股权款。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二)债权债务抵消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A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分别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公司第三家公司签署的《债务抵消协议》的规定及该三家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有关各方均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A公司收购资产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A公司与D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规定,A公司已向D公司支付了____万元人民币收购股权款,M公司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工商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M公司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重组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凡立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曾永前律师
                        ____年____月____日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服务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