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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曾永前律师起草
 
 
 
  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是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计的。凡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企业,应将本章程中划有虚线部份删去;凡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的企业,应将本章程中划有曲线部份删去。章程中的条款留有空白处,请按要求填写内容。
  2、填写章程须字体清晰,不得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股东(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
  3、全体股东确认(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
 
 
  章程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企业名称和住所
  一、企业名称:                            。
  二、企业住所:    市     区     路     街(巷)    号    房
 
 
  第二条 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第三条 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企业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学位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企业章程。
 
 
  第七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0%。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企业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董事会 (执行董事) 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 (执行董事) 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根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 (股东会) 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 (股东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企业设监事会(监事)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 (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厂长)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
 
 
  第十条 企业的财务、会议。
  一、本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企业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企业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业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二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企业法》相抵触的,以《企业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份留本企业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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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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