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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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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9 【字体: 】 
 
东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曾永前律师起草
 
 
使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
用。汽车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
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
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
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东莞市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联系电话:
- 4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次选颜色:
第二条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元,大写
数量:台。
车辆总价:元,大写
运费元,由方承担。
出库费元,由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
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
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元,
大写
2.2 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日前支付。
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
- 5 -
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
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
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元,
大写
3.2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
元,大写
3.3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元,
大写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
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
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
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
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 100 公里        2      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
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
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
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
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
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
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 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
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 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 年或行驶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 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
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 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
5 次以上(不含5 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
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
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 项、第
4 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
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
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
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
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
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 个月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
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
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支付违
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
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
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
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
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
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
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A.申请仲裁。
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
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
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
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
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附件:1.车辆交接书
2.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1
车辆交接书
日,甲、乙双方在进行
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
同约定(发动机号:车架号:),同意接受。
2.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发票号为: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2)合格证
3)说明书4)保修卡
5)海关证6)商检证
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1)外观
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
线
2533
2)内饰
10)反光
18CD 2634
3)转向
11)轮胎
及备胎
19)收放机(2735
4)制动
12)雨刮
20)点烟器(2836
5)手刹
13)发动
21)钥匙及
摇控器
2937
6)离合
14)空调22)千斤顶(3038
7)排档15)门窗
23)随车工
3139
8)仪表
16)电动
天窗
24)警示牌(3240
5.里程表显示数: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日期:
 
附件2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拍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
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元。
3.代办保险。
3.1 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3.2 保险期限:一年
二年
三年
 
3.3 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概算:元。
3.4 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元。
3.5 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3.6 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元。
3.7 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
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
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元,车船税:元,
购置税:元,注册费:元,
其他:元,合计约:元。
代办费: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元。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
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
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代办
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上牌
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
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 天,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 %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
车期得以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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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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