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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时隔15年重新修改 将不得自证其罪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8月24 【字体: 】 

刑诉时隔15年重新修改 将不得自证其罪

  按计划,2011824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始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时隔15年后,刑诉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昨日,一直关注和参与该法修改的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建明教授接受采访,就此次修改将涉及的框架和基本内容畅谈了个人看法。他认为,此次修改虽不会全面修改,但会在多个方面取得较大突破,以与国际司法理念相衔接。

 

  突破1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不能被滥用了

 

  “我国一直奉行‘有罪必捕’的观念,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逮捕’的必要性作出具体化规定,即在什么条件下,检察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哪些情况下不得逮捕,导致在操作中适用条件过宽,‘逮捕’范围扩大化。”李建明说,此次修订会对“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详细规定。

 

  减少“逮捕”的适用几率,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种较为宽厚的强制措施用足,同样可以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益保障水平,有效打击犯罪。

 

  李建明说,监视居住的本意是原家庭中居住,不得乱跑。现在社会诟病较多的是,监视居住在实施中走样,犯罪嫌疑人被弄进一个宾馆或其他场所,与外界隔离,类似变相羁押。这次修订,有望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规范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突破2

 

  关于证据制度

 

  对谁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A、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证据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突破所在。李建明说,证据制度关乎人身权益保障,一直以来,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刑讯逼供,多发生在这个环节。此次修改,增加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吸收了去年最高检、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言和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是对原来刑事诉讼法“严谨刑讯逼供”规定的进一步强化。

 

  法庭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那控方必须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这次修改有望就证人出庭作出具体规定,让证人在庭上接受被告和控方的交叉询问,就证言当庭质证,以提高证言公信力。为了防止隐性刑讯逼供的产生,李建明说,此次修改会增加对部分案件,比如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目前我省不少地方已经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B、废除“强迫自证其罪”

 

  李建明说,这次修订除了强化不得刑讯逼供,还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即对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证据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职务犯罪案中表现比较突出。比如,为了证明张某受贿罪名成立,强迫王某证明向他送了多少钱,可这样,王某的行贿罪名同样成立。”

 

  李建明说,强迫自证其罪显然有违常理,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威胁,其中包括精神压力。既然严禁强迫自证其罪,那么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虽有争议但也应该删除。

 

  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密切相关。犯罪嫌疑人就不开口,以沉默相对,办案机关岂不束手无策?李建明表示,此次修改不会规定一个完整的“沉默权”,以免捆住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手脚,但会通过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以减轻处罚。这也要求办案机关积极开辟其他合法渠道收集证据。

 

  C、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并没规定拒绝作证的特权。而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李建明说,这里的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把亲人作为特定对象,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免除作证的义务。“自古以来,我国就讲‘亲亲相隐’,你逼着亲人指认亲人犯罪,是对维系家庭关系的基本伦理道德的破坏和摧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突破3

 

  关于侦查手段

 

  允许监听窃听取证

 

  缺乏技侦手段,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在中国,监听、窃听等秘密技侦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李建明说,此次修订明确,允许国家反腐败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有了法定授权,办案机关通过秘密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在于,还要同时明确,在什么条件下,对哪些案件,才可以采用秘密技术侦查手段。”李建明说,秘密技侦手段是一把双刃剑,谁来申请,谁来批准,谁来审查,谁来监督,要严格限定,以杜绝擅自利用秘密技侦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突破4

 

  关于审判制度

 

  二审发回重审不能无休止

 

  刑事案件一审结束,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问题,发回重审,这是比较常见的。可同一个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好多次,就不正常了。

 

  李建明说,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有问题,发回重审,是给一审法院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现实是,不少案件被发回重审多次,一审法院就是不纠错。“我就遇到过,一个案子来回搞了七八年才判下来。”这不仅浪费审判资源,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直接侵害。

 

  “二审发回重审不能无休止。”李建明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会对审判过程进行规范,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会限定重审次数。“就我个人看来,因一审法院错判而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这次一审法院不纠正错误,就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避免马拉松式讼战,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建明说。

 

  突破5

 

  关于辩护权

 

  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监听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过,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此前是被严格限制的,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李建明说,即使2008年新律师法颁行后,包括会见、阅卷、不被监听等明文规定的权利,仍难以落实,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时受打压的事情屡见不鲜。

 

  此次修订明确保障律师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而不是在移送起诉阶段才能接手。同时,律师凭借合法手续,就可以会见当事人,办案机关不得监听,包括技术监听;侦查人员也不得在场,办案机关只能是“看得见,听不见。”李建明认为,此次修订后,律师的执业会更有保障,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律师权的行使。 本报记者 于英杰

 

  专家建言

 

  防刑讯逼供 看守所从公安系统剥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对记者表示,刑诉法修改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怎么样解决或者缓解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他建议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独立出来,只负责看管嫌疑人,保障嫌疑人不能死也不能伤,这样才能防止刑讯逼供。

 

  洪道德表示,关于防止和预防刑讯逼供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可能不太理想,顶多就是搞个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就是搞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些措施对刑讯逼供的发生起不到有效遏制的作用。

 

  “如果真正想解决刑讯逼供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在侦查阶段让侦查人员不能够、客观上没有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受审对象搞刑讯逼供。”洪道德认为,刑讯逼供均发生在看守所,只有侦查人员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让看守所从公安系统独立出来,只负责看管嫌疑人,保障嫌疑人不能死也不能伤,这样才能防止刑讯逼供。

 

  ●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从1993年起,公、检、法、司等部门开始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提案。从199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体现为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细化并新增了相关规定,从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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