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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缺乏上诉利益等上诉要件的案件,应当终结诉讼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年12月05 【字体: 】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提起上诉需具备上诉利益。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为将一审裁判的结果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的诉辩主张相比较,当事人一审的诉辩主张如在裁判中未获满足,则视当事人对该裁判具有上诉利益。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在当事人的上诉缺乏上诉利益等上诉要件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该情形与终结诉讼规定的情形在法律评价上并无差别,二者应作相同的处理,即应当终结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一)关于黄某涵对于一审裁定是否具有上诉权的问题。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提起上诉需具备上诉利益。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为将一审裁判的结果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的诉辩主张相比较,当事人一审的诉辩主张如在裁判中未获满足,则视当事人对该裁判具有上诉利益。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已默示认可诉讼系属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原审被告黄某涵在答辩期内则未提起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其已默示认可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黄某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缺乏上诉利益,其对一审裁定不享有上诉权。因此,一审法院赋予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黄某涵等被告以上诉权,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本案的处理方式。上诉应具备相应的上诉要件,在当事人的上诉缺乏上诉利益等上诉要件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应采取何种处理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已构成法律漏洞,可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予以填补,即法律未规定的情形与法律已规定的情形在与法律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上彼此类似,则二者应作相同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四种终结诉讼情形,主要针对出现案件无法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情形。本案中,黄某涵对一审裁定不具有上诉权,本案诉讼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该情形与终结诉讼规定的情形在法律评价上并无差别,二者应作相同的处理,即终结诉讼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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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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