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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关于借款利息规定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30 【字体: 】 
 
最高院在答复中明确: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借款利息规定的建议的回复
 
沈雪冰同志:
您寄来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借款利息规定的建议》(以下简称《借款利息建议》)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您在《借款利息建议》中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利率规定存在的问题、修改理由等,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对该条进行修改的建议。您的这些分析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您对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重视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在此,向您表示衷心感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各类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并呈现出“井喷式”上升趋势,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我院在深入研究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充分征求院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为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许多法院通过多种形式反映此类问题较为突出,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
 
有鉴于此,我院又在2018年及时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特别是针对利率问题,《通知》强调,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
 
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利率的高低设计与实体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也与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密切相关。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存在的问题和分析的理由,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及时开展相关调研。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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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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