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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其六个救济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30 【字体: 】 
 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今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将面临着更多的债务人主动或被动的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企业破产法》和个别先行示范区将要推行的个人破产对债权人的权利及其行使还是做了一些设计,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中亦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高效合理有受偿。现就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其救济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核查债权
多数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都资不抵债,其对外负债的性质及总额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终的债权受偿比例,作为债权人不仅仅需要核查自身债权,更需要结合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原则,认真仔细地核查其他债权,防止虚假不实的债权混迹其中,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重点应关注以下几方面: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核实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恶意设定担保等;
2、与债务人有关联关系的债权,关联关系的债权人包括债务人的关联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等,防止利用便利虚构债务;
3、债务人为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关注担保是否真实、是否有效(如根据最新的九民会议纪要规定,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且担保权人也有过错的,如明知或串通,担保无效);
4、管理人对优先权的认定:(1)如前所述,如董监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人的职工债权;(2)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要重点关注是超过主张优先权的期限、合同是否合法、主张的主体是否适格、主张优先权的款项范围(一般认为仅限工程造价,不包括违约金、利息等)、是否是其他性质的债权申报工程价款债权(如原本是买卖货款债权来申报工程价款债权,如买卖中央空调、出租模板的来主张工程价款,我一客户是做空气环境工程的,跟破产债务人签的是中央空调的买卖合同,实际上也负责设计、安装等工作,但因签的合同是买卖合同,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就很被动,如改成工程合同,则很有希望);(3)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执行阶段的保管费可参照破产费用随时清偿,但对于执行阶段之前所拖欠的租金、仓储费用,我们则可主张应视为一般债权。
若债权人对债权表上管理人审查的债权有异议,在有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解释和调整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九条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债权人享有的该权利,同时明确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十五日内以及诉讼中当事人如何进行列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二、查阅债务人的审计和评估报告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三、请求管理人提请法院对不配合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强制移交财产资料和司法惩戒
现我们处理的案件大部分是执转破案件,大多无法联系上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不配合清算是常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司法惩戒。
四、请求管理人调取工商内档、债务人银行流水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工商内档,在工商档案资料中查实股东变动和出资情况。在之前施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大部分公司注册时都有验资报告,但又绝大部分仍是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取调银行流水后,就后发现很多资金转入到对公账户打印凭证出来用于办理验资报告后,当即转出,最短的转入转出前后不到10分钟,并且有些还当即办理账户注销。对此,此种异常情况,一般都可认定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增加破产财产。
五、合法合理地行使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破产法第七章第二节针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有明确规定,从这些规定我们了解到,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基本都是监督职权,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实则不然,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材料。充分的知情权即是债权人履行监督权的最大保障。如果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破产受理法院作出决定,且破产受理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更甚者,如果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破产受理法院更换管理人。
六、合法行使各项救济权利
除上文所述的各项权利外,对于以下4项救济性权利:
1、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了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具体情形、方式及期限。
2、对法院确定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的裁定申请复议: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人民法院出具裁定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对法院确定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申请复议: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出具裁定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对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破产重整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以上是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其行使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分析。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可较好的增加破产财产,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提高清偿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本文来源:蒋阳兵,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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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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