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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的七个问答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30 【字体: 】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完善病毒肺炎,能认定工伤吗?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分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严格来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未列入职业病目录,所以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十四条第七项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可认定工伤。但三部委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而是特事特办的特殊处理,或者说是一种部委解释。最重要的是,人社部说可以认,基金会付费,所以实务中也就这样操作了。
 
二、因所在城市疫情严重,我被抽到隔离社区值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这个涉及到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理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指的那些人?
 
三部委“相关人员”范围的理解。从文件的上下文理解看,狭义上还是指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类别的人员,典型如医护人员、医院护工、治疗机构秩序管理人员、救护车司机等等。但更多履行工作职责的护工志愿者、社区服务人员、安保人员、运送运输人员、卫生餐饮服务人员等等,他们直接参与辅助救治、疾病防控、后勤保障等工作,作为广义上预防与救治工作未尝不可,他们也是传染病高危易感对象,同样需要提别保护。所以,把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认定对象范围,解释上不违反三部委文件。(徐旭东律师的意见,我完全赞同。)
 
 
延伸一个问题,车队志愿者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去世,生前他曾义务接送医护人员上下班,因这个能认定工伤吗?
按人社部意见,是可以纳入保护范围的。
 
三、李文亮医生是治疗眼疾中感染的,为何能认定工伤?
 
按人社部函〔2020〕11号的精神,医护人员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救治过程中感染死亡的,才应该认定。而李文亮医生虽然不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但是在工作过程中感染的。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卫健委对因工感染作了扩大解释。对李文亮医生认定工伤,实际上也是再次扩大解释。适用的法律条款,只能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为认定依据了。
 
对李医生致敬。李医生对我们有特殊意义。
 
四、不是医护相关职业,单位通知复工后因工作感染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
 
对于工作中感染疾病,能不能认定工伤的,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是不支持的。理由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病,只有两种能认工伤,一是职业病,职业病有目录。二是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满足48小时内死亡。
 
感染疾病不少,轻则流感,重则肺结核,艾滋病。检索案例,感染认定工伤的实际上很少,虽然少但也发现不少案例支持感染认定工伤的:
 
 
(2018)冀03行终92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被上诉人李亚林向上诉人提供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单位证明及上诉人的调查核实,能够证明其在执行任务时感染结核病的情况,是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的伤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湘11行终204号:被上诉人杨婕在工作期间感染结核病的情形虽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情形,但根据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杨婕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一审法院判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并无不当。
 
 
(2015)扬行终字第00012号:意外情况的发生与伤害后果的出现并非当然具有同步性,在特定条件下,后者往往出现一定的滞后,因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也仅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未要求伤害所导致的最终后果也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本案中,疟疾作为传染病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潜伏期,事实上曹波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直至回国后才被确诊,显属意外情况,如果以其因疟疾病发而经诊治无效死亡的伤害后果发生时,已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且上述伤害后果并不发生在其工作场所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对感染疾病的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居然有三种: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7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
 
这些案子都是个案。为什么能认,实际上难说有法律依据,所以也多是特事特办。
 
 
 
五、上班路上感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其实感染疾病,真的不容易分清楚是上下班路上感染的,还是工作场所感染的。如果真能分的清楚,就不能认定。对上下班路上认定工伤是有严格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感染疾病认定工伤和没有认定工伤的区别?
 
其实认不认定工伤,主要在于后果。如果因感染去世,工伤有工亡待遇,即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没有去世,没有认定工伤感染隔离单位要付工资,认定工伤也是支付工资,只是多了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相差不大。
 
工伤认定的主要在后果,认定基本上就是工亡。工亡的后果是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工亡2020全国统一标准为847180元。
 
工伤的保护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工资更全,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感染其他疾病,如果能认定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也很好。
 
工伤保险的目的,既为了工伤职工的救治、补偿,也有分散有人单位的风险。所以在倾向保护职工的利益,也有平衡劳资关系的作用。工伤认定太宽泛,企业也难以负担,保险增多,补偿增多。在法律规定没有突破前,非医护及相关从事预防救治工作人员的,很难认定工伤。还可能会有一个考虑,突破工伤认定的口子,将会导致工伤保险失衡,即基金难以支付以及用人单位负担。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突破,要从全局上考虑,特事特办看起来有效率,有正义,实际上也会有不少坏处。
 
七、认定工亡了,有那些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一般每年五月由各省市公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意:《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对于其他工伤待遇,要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以及各省市相关标准计算。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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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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