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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的十一个新亮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3 【字体: 】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亮点一: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四: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民法总则》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五: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六: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七: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八: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亮点九: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十: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十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亮点十二:对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总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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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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