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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在宾馆睡觉突发脑出血死亡是工伤吗?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2 【字体: 】 
 张三风是沈阳德一泰公司员工。
 
2018年6月5日,张三风到长春一汽公司出差,2018年6月11日凌晨,张三风在宾馆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死亡。
 
2018年8月6日,张三风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三风的死亡认定为工亡。
 
 
公司不服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决定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5月20,区人社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三风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三风家属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张三风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造成,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张三风家属认为张三风是出差期间发生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且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三风系在2018年6月11日凌晨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中规定为“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之情形,根据文理解释,与本案休息时突发疾病并不相关,本院仅作为参考。
 
 
 
关于由“自发疾病死亡”可认定工伤事宜,在《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中有相关规定,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职工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张三风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情形,另经人社局依据证据查明张三风系6月5日出差外地工作,6月6、7、8日工作,6月9日、10日为周六周日休息,张三风发病在6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故本案核心焦点是职工因工外出中的休息期间是否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三风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造成,且外派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救治,本身就比在家时有亲人陪伴情况下,发生疾病救治率要低,从保护劳动者出发合议庭认为张三风应属视同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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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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