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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怎么办?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2 【字体: 】 
 案情简介
小郑最近很苦恼,最近因一次业务需要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无意中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一家外地公司的监事了,他思来想去可能源于几年前一次身份证的丢失,被人冒用了。社会生活中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件?发现后我们应当如何维权呢?
发生原因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对于公司的登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用的是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只有在认为必要时才会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而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般不作审查。这种对市场主体“宽进”式的工商登记改革,一方面放宽并简化了工商登记条件,取消了大量前置审批,降低投资主体门槛和市场准入管制,有利于建立便捷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但另一方面,也埋下了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的隐患。
 
维权核心
 
由于撤销登记会使公司债权人权益、社会税收征管受到影响,登记机关、法院均非常谨慎。关键在于证明乃冒名行为而非自身知情的借名行为。
 
在无身份证件丢失报警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登记及法院仍应通过新旧身份证与登记时间的对比、签名笔迹鉴定、被冒名者与公司及其人员是否熟识、是否存在以此恶意避债可能性等因素审查,最终确认是否撤销。
 
一、行政途径维权
 
根据《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规定: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应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这是最简单的维权方式,但实践中,许多受害者通过该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撤销登记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不愿意启动该程序,尤其是在没有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等材料初步证明被冒名登记而非借名登记的情况下。
 
二、行政诉讼维权
 
第一种方式:通过以上规定先申请登记部门处理,若登记部门不予处理,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职,依据该规定进行处理。
 
 
 
成功案例如(2020)鲁03行终105号判例等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淄博文立纺织有限公司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公司登记机关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淄分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本案被诉核准淄博文立纺织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被告在收到原告反映的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时,未及时处理,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淄博文立纺织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中“毛文立”的签名,在原告毛文立否认是其本人签名后,被告又不缴纳鉴定费对其真伪进行鉴定,应认定淄博文立纺织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中“毛文立”的签名非毛文立本人所签。淄文立纺织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中“毛文立”的签名非原告毛文立本人所签,但并不代表不是原告毛文立的意思表示,即登记机关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方面要查清设立公司不是本人签名,二方面也要查明设立公司是否是其本人意思表示。同时要考虑直接牵扯到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申报,社会保障待遇以及原告另行开办公司等权益,又要考虑到公司主体资格消灭、股东身份责任免除等给社会带来的债权人维权、税收征管发生障碍等公司的法人责任承担问题。在避免公司未经清算就被撤销、股东不会因为撤销或变更登记逃避责任,又不让“被登记”的公司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是处理公司登记案件的较好路径。本着上述裁判理念,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二、责令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毛文立名下的淄博文立纺织有限公司的登记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种方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
 
目前司法实践中虽然认为工商登记机关的履职方式主要为形式审查,其客观上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签章的真实性通过文件鉴定或实际调查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但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所签署,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工商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理由并非为登记行为违法(因登记机关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而是基于《行政诉讼法》69条,具体见后。
 
成功判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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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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