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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五个法律要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2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能看到合同的影子。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本期京小槌普法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后A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该情况发生时通过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李某为了给单位的员工发福利和月饼厂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月饼厂于中秋节前十天向李某提供月饼20盒。不料因山洪暴发月饼厂的机器设备受损,月饼无法按时交付。

 

此时月饼厂有权依照上述第一种法定解除情形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月饼厂在双方约定交货日期前明确和李某表示月饼提供不了了,则属于上述第二种法定解除情形,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若到了中秋节前第十天月饼厂没有交货,李某催告月饼厂限三日内交付而月饼厂仍没有交付的,属于上述第三种法定解除情形。如果中秋节已过月饼厂仍没有交付月饼,此时月饼厂延迟履行的行为已经导致李某给员工发中秋福利的目的不能实现,李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要件的情况下也不产生当然解除的效力,只有通过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合同被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必须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在上面的案例中,中秋节已至,月饼厂迟迟没有交付月饼,李某想要解除合同,此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会自动解除,需要李某向月饼厂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当月饼厂收到通知时合同解除。如果李某没有向月饼厂发出通知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合同解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月饼厂之日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五、合同解除的风险管理

 

✪ 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准确清晰,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守约方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守约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在订立合同时应对于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

 

✪ 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间行使解除权,则守约方的解除权发生消灭的法律后果。

 

✪ 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综合采取邮寄通知书、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通知等方式。

 

✪ 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等。

 

本文来源:京法网事,于素娟 蔡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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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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