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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13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
 
注: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由最 高人民法院颁发,但是现在仅仅在某些地方 的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对未试点的法 院来说并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 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 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 意见.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 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 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 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 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 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 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 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 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 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 【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 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 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 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 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 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 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 【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 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 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 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 【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 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 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 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 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 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 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 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 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 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 20%.
第七条 【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 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 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 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 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 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 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 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 可行使 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 , 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 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 【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 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 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 考.
第二节 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 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 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 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 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 罚.
第十二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 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 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 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 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 (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 据案情选择适用) ;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 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 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 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 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 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十一年. 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 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 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 定刑为量刑基准. 本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 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 月.
第三节 量刑要素
第十三条 【量刑要素分类一】量刑要 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 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酌定 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 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的因素.
第十四条 【量刑要素分类二】量刑要 素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险性要素 两类.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 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 素;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 罪可能性的因素.
第十五条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 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 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 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 人犯罪,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犯罪的预备, 未遂, 中止, 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主犯,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 等. 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 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 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 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第十六条 【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 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 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 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 等. 第四节 量刑要素的细化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 犯罪的,根据其年龄段,比照成年犯分别适 用不同的轻处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 的,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5 周岁的, 轻处 60%; 已满 15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轻处 50%;已 满 16 周岁不满 17 周岁的,轻处 30%;已满 17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轻处 20%.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犯其他罪的, 比照上款规定的比例再轻处 20%.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 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 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比照完全刑 事责任能力人,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 轻度的,轻处 20%;中度的,轻处 30%;重 度的,轻处 40%.
 第十九条 【聋哑,盲人犯罪】又聋又 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轻处 30%;故意利 用其残疾身份犯罪的,轻处 10%.
第二十条 【犯罪预备】 对于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犯罪的被 告人系犯罪预备的,轻处 70%;其他犯罪预 备的,轻处 80%.
第二十一条 【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 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 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 40%.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 的,比照既遂犯轻处 30%;未造成损害后果 的,比照既遂犯轻处 60%.
第二十二条 【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 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轻处 60%.
第二十三条 【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 较小的,轻处 40%;作用较大的,轻处 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 作用较小的,轻处 50%;作用较大的,轻处 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 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 第(一)(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 10%; ,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 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 刑,每等次不超过 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 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 处 40%.教唆未遂,轻处 50%.
第二十四条 【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 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 40%;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 重处 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 内又犯罪的,重处 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 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 础上增加 10%.
第二十五条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 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 侦破该案的,轻处 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 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 处 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 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 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 轻处 20%;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 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 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 轻处 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 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轻处 15%;
 (六)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 较重罪行的,轻处 10%;交待司法机关尚未 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轻处 5%;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 10%; 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
 (八)一般立功,轻处 20%; (九)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处 70%;被检举人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轻处 50%.
第二十六条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 人轻处 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 10%;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 失在 2 000 元以下的) 在 10%以内按比例轻 , 处;
(三) 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20% 在 以内按比例轻处.
第五节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量刑步骤】量刑应当依 据下列步骤:
 (一) 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 的法定刑;
 (二) 确定量刑基准;
(三) 根据案件事实, 提取量刑要素;
(四) 根据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 刑规则,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第二十八条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 时都要有所体现,同为从轻或同为从重的量 刑要素可以相加,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并存 的可以相减.
第二十九条 【量刑要素影响力判断规 则】对各量刑要素影响力大小的判断,应遵 循下列规则:
(一) 法定量刑要素优于酌定量刑要 素;
(二) "应当" 型量刑要素优于 "可以" 型量刑要素.
 第三十条 【免处的适用规则】对于不 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 告人,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同时 具有下列情形:
(一)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无从重量刑要素的;
(三)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 或者积极有效抢救被害人员和受损失财产 的;
(四)认罪态度较好.
第六节 缓刑的适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缓刑适用规则】对于判 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 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 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 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 (一)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 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5 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
 (二) 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 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 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者劳动教养两次 或其他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 不退赔, 无悔罪表现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 严重的; (八) 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 的;
(九) 本分则已作限制性规定的. 虽没有上述情形,但适用缓刑不符合 刑罚价值的,不适用缓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十三条 【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 规则】 被告 人应当 被判 处附加 剥夺 政治权 利,主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附加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主刑为十年以下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三年以下.
第八节 数罪并罚
第三十四条 【数罪并罚适用规则】不 同种数罪,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 高刑期以上量刑.总和刑期在五年以内,减 少的刑期不超过六个月;总和刑期在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总和 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 超过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在十五年以上二 十年以下,减少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第九节 财产刑
第三十五条 【罚金刑适用规则】
 (一)宣告刑为单处罚金,法条已作 数额幅度规定的,处起点额的 2 倍;法条未 作数额幅度规定的,非经济犯罪案件单处罚 金数额不少于 5 000 元;经济犯罪案件单处 罚金数额不少于涉案金额的 1 倍;
(二)宣告刑为并处罚金,而法条未 作数额幅度规定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5 500 元 为基数,每增加一年,罚金增加 2 000 元;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 3 000 元为基数,每增加半 年,罚金增加 500 元;基准刑为拘役刑的, 每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元; 基准刑为管制刑的,以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 1 000 元为基数, 刑期每增加三个月, 罚金增加 500 元;法条已作幅度规定的,有 本条第(三)(四)(五)(六)情形之一, , , , 按此幅度规定,不属此情形的,罚金幅度在 起点额的 2 倍以内;
(三)法条规定以销售金额的百分比 为罚金下限,倍数为上限的,以对应幅度徒 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 加一个月,罚金增加销售额的 2% ;基准刑 为拘役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 1.5 倍; 基准刑为管制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 1.2 倍;
(四)法条规定罚金以一倍至数倍为 幅度的,单处罚金为最高倍数的一半;主刑 为管制刑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 2 倍;主 刑为拘役刑的, 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 1.5 倍; 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对应幅度徒 刑的起点刑和并处罚金的起点为基数,刑期 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在起点倍数基础上增加 0.3 倍;主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以对应幅度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起点 额 2 倍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 加起点额的 0.1 倍.主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罚金处起点额的 2.5 倍,刑期每增加 六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 0.1 倍;
(五)法条规定以一定范围的百分比 作罚金幅度的,主刑为管制刑的,罚金处起 点额的 150%;主刑为拘役刑的,罚金处起 点额的 200%;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罚金以基准刑对应的徒刑起点刑并处罚金 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个月,罚金增 加起点额的 40%;主刑为三年以上(不包括 三年)有期徒刑的,以基准刑对应的徒刑起 点刑并处罚金起点额为基数,刑期每增加六 个月,罚金增加起点额的 10%;
 (六)法条规定以主刑幅度确定罚金 刑幅度的,以该法条最高罚金额与最高徒刑 之比,得出年平均罚金额(取整数) ,然后 再按下列方式确定宣告的罚金刑:
⑴基准刑为管制刑,对应的罚金起点 额为 1 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 2 倍; 对应的罚金起点额为 2 万元的,并处罚金为 起点额的 1.5 倍;
⑵基准刑为拘役刑,对应的罚金起点 额为 1 万元的, 并处罚金为起点额的 1.5 倍; 对应的起点额为 2 万元的,并处罚金为起点 额的 1 倍;
 ⑶罚金起点额为 1—2 万的,基准刑对 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以 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50%,得出罚金宣 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 五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60%, 得出罚金宣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最高刑 为有期徒刑十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基准 刑×70%,得出罚金宣告刑;基准刑对应的 主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以起点刑 并处罚金刑幅度的中线刑为基数,刑期每增 加一年,罚金增加人民币 5 000 元;
⑷罚金起点额为 5 万元的,基准刑对 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的,以 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60%,得出罚金宣 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幅度最高刑为有期 徒刑十五年的,以年平均罚金额×基准刑× 50%,得出罚金宣告刑;基准刑对应的主刑 幅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以起点主 刑并处罚金起点额的两倍为基数,刑期每增 加一年,罚金增加 2 万元.
第三十六条 【单位犯罪财产刑适用规 则】单位犯罪,罚金额在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基础上增加 20%.
 第三十七条 【没收财产刑适用规则】 刑法规定没收财产的,按犯罪所得数额的 1 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共同犯罪财产刑适用规 则】共同犯罪中主犯财产刑数额的计算按前 述规定进行,从犯财产刑的数额可参照本意 见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 , 的原则确定;未分主从犯的,财产刑数额参 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原则 确定.但财产刑总额不得突破按第三十五条 确定的单个财产刑基准刑的五倍.
第三十九条 【财产刑适用但书】财产 刑的确定不得超过法条规定的上限.刑法条 文未作财产刑幅度规定,而司法解释有相关 规定的,从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 【适用缓刑并处财产刑规 则】判处缓刑的案件,财产刑的宣告刑可在 基准刑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增加后确定:基 准财产刑不满 2 万元的部分,增加 100%; 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增加 60%; 超 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增加 40%;超 过 10 万元的部分,增加 20%. 盗窃犯罪判处缓刑的,按前述方法计 算罚金后,达不到犯罪数额的,可按犯罪数 额的 100%并处;诈骗犯罪判处缓刑的,按 前述方法计算罚金后,达不到犯罪数额的 50%的,可按犯罪数额的 50%并处. 判处缓刑的,首次缴纳的罚金不得少 于罚金总额的 60%.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犯罚金刑适用规 则】未成年犯的罚金刑,
第四十二条 【财产刑基准刑确定规 则】财产刑基准刑的确定,依照主刑的基准 刑进行运算.
 第十节 其他
第四十三条 【轻处,重处规则】本意 见中的"轻处"是指刑法意义上的从轻和减 轻. 当出现数个从轻比例时, 从轻比例累加. 相加后比例超过 100%的,无《刑法》规定 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确定的刑期不得低于法 定最低刑;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的,按照计算后确定的比例减轻处罚,但不 得突破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本意见中的"重处"是指刑法意义上 的从重.当出现数个从重比例时,从重比例 可以累加.按本意见规定的比例重处的,不 得突破法定最高刑. 同一量刑幅度内有多个刑种的,基准 刑确定后,轻处,重处遇有跨刑种情形的, 可不受刑种界限的限制,但上,下限刑亦不 得违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不得将自由 刑通过轻处的方式降为非监禁刑.
第四十四条 【从轻要素特殊适用规 则】个案中具有法定可以从轻量刑要素,但 合议庭(独任庭)认为根据具体案情不宜从 轻的,报请审判长联席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
第四十五条 【冲突规则】本指导意见 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法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执行.法律有新规定的或在某一 时期有专项政策性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合议庭(独任庭)在办理个案时认为 适用本意见不能达到刑罚目的和价值取向 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服从规则】依本意见计 算的宣告刑高于上级法院规定的,按上级法 院的规定确定宣告刑.
第四十七条 【规则说明】本指导意见 是依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权限而定,对于可 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未作规定.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四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 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1 支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 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2 支的,基准刑为 拘役刑或管制刑;3 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一年;4 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 20 发 以上 30 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 发 以上 40 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 发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 100 发,每增加 3 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1 000 发以上 1 500 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500 发以上 2 000 发以下的, 基准刑为拘役刑; 000 发的, 2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上至 5 000 发, 每增加 150 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 弹 200 发以上 300 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 刑;300 发以上 400 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 役刑;400 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上至 1 000 发,每增加 30 发,刑期增加一 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 1 枚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 枚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 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 1 人,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 2 人或 重伤增加 1 人, 刑期增加六个月; 死亡 1 人,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 1 人,刑 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 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2 支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 支,刑期 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 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5 支,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 1 支, 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 3 枚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 枚,刑期 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 100 发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 3 发, 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气枪铅弹 5000 发 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 150 发, 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 弹 1 000 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 增加 30 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人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 赔偿的.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第五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 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 30 万元直接损失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 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 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 接损失增加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 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 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 30 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 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 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 增加 1.5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 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 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 30 万元,每增加 3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 适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 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 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 每增加 2.5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伤五人; ⑶无力赔偿 60 万元直接损失的;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 一且逃逸的; ⑸无力赔偿 30 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 的.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 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 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 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 接损失增加 3.8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 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 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 60 万元, 每增加 5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 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致 二人以上死亡, 每增加一人, 刑期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 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 上死亡, 每增加一人, 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 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 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 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二 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 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 15%. 第五十五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 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合议庭 (独任庭) 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十六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未成 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 殊违章情节的(经报请院长批准的除外) . 本项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 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 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五十七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不满 7 万元的, 基准刑为罚金刑;7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 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 万元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8500 元,刑期增加 一个月. 第五十八条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 20 万元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 7 000 元,刑期增 加一个月. 第五十九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 50 万元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 2 万元,刑期增 加一个月. 第六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累犯; (二)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行 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 烈的; (四)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未予赔 偿的; (五)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四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 1 万元以上不满 2 万元的, 基准刑为拘役刑;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 1 万元(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刑期增加六 个月;每减少 1.5 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 10 万 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 2 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 3 次以上且数额在 3 万元 以上的; (三)未退清赃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 重的;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 烈的. 第五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六十四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4 000 元 以上不满 1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 万 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 5 万元的,每增加 1 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5 万元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每增加 2 5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六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20 万元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 8 万元,刑期 增加一年. 第六节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六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持有,使用假币 4 000 元以上不满 6 000 元,基准刑为罚金刑; 6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基准刑为 拘役刑;1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 以上不满 5 万元的, 每增加 1 万元, 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币 5 万元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每增加 2 5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六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格】持有,使用假币数额为 20 万元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 8 万元, 刑期增加一年. 第七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七十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 20 万元或 变相吸收存款不满 30 户,但给存款人造成 10 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 每增加 3.5 万元或每增加 2 户,刑期增加一 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 罚金刑;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 20 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 30 户,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 3 万元或增加 2 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一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个人吸收存款 100 万元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8 万元,刑期 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二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格】 (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 100 万元 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 150 户,但给存款人造 成 50 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 失每增加 7 万元或每增加 3 户,刑期增加一 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 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 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 100 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 150 户,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4 万元或每增加 3 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吸收存款 500 万元,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30 万元,刑期 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 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 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 处罚的. 第八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七十四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量刑格】贷款诈骗 1 万元以上不满 1.4 万 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 万元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600 元,刑期 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 4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 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 重情节" .贷款诈骗 4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800 元,刑期增加一个 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 霍贷款 或者 用贷款 进行 违法活 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 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 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 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五年;每增加 3 5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 月. 第七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 16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贷款诈骗 16 万元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4 000 元,刑期 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 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 20 万元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1 万元,刑期增加一 个月; 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 刑期增加一年. 第九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七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 1 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 000 元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 加 3 000 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1 5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 1 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 5 000 元的, 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 刑. 第七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 10 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 万元的, 或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6 000 元或实际被骗 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3 000 元,刑期增加一 个月. 第七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 50 万元 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 万元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1 万 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5 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 30 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25 万元以 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 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 5 次 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 60%以上罚金的. 第十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八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 5 000 元的, 基准刑为罚金刑;5 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 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 万元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1 200 元,刑期增 加一个月. 第八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 3 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 年.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 情增加刑期: (一)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 的;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损失的; (四)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 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的; (七)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 4 万元以上 不满 20 万元的,犯罪数额 4 万元,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2000 元,刑期增 加一个月. 第八十三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 刑格】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 10 万元, 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 年;每增加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 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 个人合同诈骗, 数额 20 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1.6 万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四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 刑格】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 5 万元以 上不满 8 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罚金刑;8 万元以 上不满 10 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 万元 10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33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 单位合同诈骗, 数额 20 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2 2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 200 万元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1 万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十一节 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食盐 第八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 20 吨以上不满 30 吨的, 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 非法经营食盐 30 吨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每增加 6 吨, 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 10 吨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 25 吨的, 每增加 2 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八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格】非法经营食盐 50 吨,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五年,每增加 10 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 25 吨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0 吨,刑期增 加一年. 第八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 刑. 第八十八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 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 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 徒刑的,重处 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 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 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 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 5 万元,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 1 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 50 万元,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 10 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 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 2 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第九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 150 万元以 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15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00 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5 万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格】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 500 万元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0 万元,刑 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三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 刑. 第九十四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 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 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 徒刑的,重处 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第九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 10 万元或者违法 所得 3 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5 500 份或者期 刊 5 500 本或者图书 2 500 册或者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550 张(盒)以内的,基准刑为 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 10 万元以上不足 12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不足 4 万元 或者经营报纸 5 500 份以上不足 6 000 份或 者期刊 5 500 本以上不足 6 000 本或者图书 2 500 册以上不足 3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 电子 出版物 550 张(盒)以上不足 600 张(盒) 的,基准刑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 12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 4 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6 000 份或者期刊 6 000 本或者图书 3 000 册或 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600 张(盒)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 3 000 元或者违法所得 800 元或者报刊 200 份或者图书 20 册或者电子出版物 20 张 (盒) 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九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格】非法经营数额 2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 7 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1.5 万份或者期刊 1.5 万 本或者图书 5 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 1 500 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1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 1 000 元或者报刊 300 份或者图书 50 册或者 电子出版物 20 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 月. 第九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 刑. 第九十八条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 次以上处罚, 拟处罚金刑的, 升格为拘役刑; 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的,重处 10%. 第十二节 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 轻微伤) ,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 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 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 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 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 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造成被害人 10 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 年. 第一百零一条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 6 级残疾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 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 【重处特别规定】有下 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 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 1 人,按照所增伤情 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 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 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 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 1 人,刑期增加十个 月;每增加重伤 1 人,致 10 级残疾的,刑 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 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 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 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 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 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 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 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 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具 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 2 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 2 次以上的. 第十三节 强奸罪 第一百零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量刑格】 (一)强奸妇女 1 人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五年; (二)强奸妇女 2 人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 1 次, 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 刑格】 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 一年,轮奸妇女增加 1 人,刑期增加二年; 轮奸妇女增加 1 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十二年, 强奸妇女增加 1 人, 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 【奸幼的重处规定】奸 淫 13 至 14 周岁幼女的,重处 20%;被害人 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 5%. 第一百零八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 则】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 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 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 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 量权. 第十四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 童罪 第一百零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 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或者侮辱妇女 1 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 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 辱妇女 1 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 每增加 1 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 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 1 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 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 1 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 妇女 1 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 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 1 人,刑期增加 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 的,每增加 1 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 定】猥亵儿童的,重处 20%.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 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 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 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 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 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节 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 1 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 额每增加 2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 被害人超过 1 人的,每增加 1 人,按次基数重处 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 1 人,按次基数重处 20%; (五) 持械抢劫的, 按次基数重处 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 按次基数重处 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 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 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 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 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 30%; (九)抢劫 2 次,按次基数重处 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 数重处 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 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 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 1000 元,刑期增加 一个月; (二)每增加 1 次,刑期增加一年六 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 ,刑期增加二 年.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 1 000 元以上不满 1 500 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 1 500 元以上不满 2 000 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 次以 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2 000 元以上 不满 1 万元的,盗窃价值 2 000 元,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犯罪数额 33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 800 元,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 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 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 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00 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6 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 份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8 份,刑期增加一 个月;50 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 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1 万元以上不满 6 万元的,盗窃 1 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 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700 元,刑期增加一个 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五年, 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 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8 000 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 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6 万元,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犯罪数额 4 2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 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4.8 万元以上 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 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 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 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 10 次以上的. 第(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 , 年犯除外. 第十七节 抢夺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 私财物价值 1 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抢 夺价值 2 000 元,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犯罪数额 33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数额不足 2 000 元的,基准刑为拘役, 管制,罚金刑. 有故 意犯罪 前科 或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 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 17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 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第一百二十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1 万元,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5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8 000 元以上并具 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 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5 万元,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犯罪数额 1 万元的, 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4 万元并具有第一 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1 万元的,刑 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 4 000 元的,基准刑为 罚金刑;4 000 元以上不足 5 000 元的,基准 刑为管制刑;5 000 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 个月,每增加 1 67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1 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 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 3 000 元且是累犯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1 230 元,刑 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 4 万元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2 000 元,刑期增加 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格】诈骗 2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十年,每增加 4 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 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 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 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 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 10 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 第十九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 3 个月未还 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 3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 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为 5 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不满 2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为 2 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犯罪数额 3 5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 30 万元或挪用 资金 3 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 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 8 500 元或未退还 数额每增加 4 5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 10 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 用资金 1.5 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 额 5 000 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 2 0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 40 万元以上或挪 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15 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 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 烈的. 第二十节 敲诈勒索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敲诈勒索 3 000 元以上不足 4 000 元, 基准刑为管制刑;数额 4 000 元以上不足 6 000 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 6 000 元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5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敲诈勒索数额 2 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 0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二十一节 妨害公务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拘役,管制,单处 罚金量刑格】 (一)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的; (二)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较小的; (三)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能实现 刑罚价值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是 因不规范的执行公务行为引起,且无从重处 罚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格】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每增加下列情形 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 致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等严重 后果的; (二) 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故 意犯罪被判刑的. 第二十二节 聚众斗殴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 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的基准刑为拘 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 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 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 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 响的,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 情形) ,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 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 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 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 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 量刑要素,依第一百三十五条量刑,可行使 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三十六条 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 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第二十三节 寻衅滋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 管制量刑格】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 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 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 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 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 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 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 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 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 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 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 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 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 5 万元以上未 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第二十四节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 转移, 收购, 销售赃物数额 5 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 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3 000 元以上不满 6 000 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5 万元或者多次窝藏, 转移, 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6 000 元以上不 满 1 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 1.5 万元以上不满 2 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 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 万元以上不满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2 万元 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 计数额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 月.每增加 4 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 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八次以上, 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 1 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二十五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鸦片不满 140 ,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满 7 , 度冷丁 (杜冷丁) 克 35 (针 剂 100mg/支规格的 350 支, 50mg/支规格的 700 支; 片剂 25mg/片规格的 1 400 片, 50mg/ 片规格的 700 片)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相 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鸦片 140 ,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7 , 度冷丁(杜冷丁)35 (针剂 100mg/支规 格的 350 支,50mg/支规格的 700 支;片剂 25mg/片规格的 1 400 片,50mg/片规格的 700 片)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 18 ,海洛因 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 0.8 ,度冷丁(杜 冷丁)增加 4 (针剂 100mg/支规格的 40 支,50mg/支规格的 80 支;片剂 25mg/片规 格的 160 片,50mg/片规格的 80 片) ,刑期 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 品,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 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鸦片 200 ,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 ,度冷丁(杜冷丁)50 (针剂 100mg/ 支规格的 500 支,50mg/支规格的 1 000 支; 片剂 25mg/片规格的 2 000 片,50mg/片规 格的 1 000 片)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 120 ,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 6 ,度冷丁 (杜冷丁)每增加 30 (针剂 100mg/支规 格的 300 支,50mg/支规格的 600 支;片剂 25mg/片规格的 1 200 片,50mg/片规格的 600 片) ,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 量较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 000 以上 5 000 以下, 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 50 以上 150 以下,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十五年.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 1 人卖淫 1 次, 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 引诱, 容留,介绍 1 人卖淫 2 次,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六个月,每增加 1 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 2 人卖淫各 1 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 1 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 3 人卖淫各 1 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 次, 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 4 人卖淫各 1 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 1 次, 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 刑格】引诱,容留,介绍 5 人卖淫各 1 次,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 人次的, 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轻处,重处特别规 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 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 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 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 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第二十七节 贪污,受贿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量刑格】 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 5 000 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 2 000 元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 2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 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 5 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 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 5 000 元,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1 0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 以 5 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 84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 个人贪污, 受贿 5 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 0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 10 万元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2 500 元,刑期 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 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索贿的重处规定】 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 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 数额在 6 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 3 次以上,且总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 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 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 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 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 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 节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八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 行营利活动,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 元,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 3 万元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3 500 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8 000 元以上不满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为 1.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 月,每增加 8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 动,数额 2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 年,每增加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5 万元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2 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 20 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5 000 元,刑期增加 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 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 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 10%. 第一百六十一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 在 7 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 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 5 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 3 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 10 万元以 上的. 第二十九节 玩忽职守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量刑格】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 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 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 (三)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 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 汇的; (七)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 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 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 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 个月或拘役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 年: (一) 致人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轻伤 15 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 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 7 人以上,或者重伤 15 人以上,或者轻伤 30 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 上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 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 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十年. 第三十节 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量刑格】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 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 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 上的; (三)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 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 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 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 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或拘役.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 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 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 5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轻伤 20 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 上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 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第一百 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十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条 【效力规定】 本意见自 2004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3 月 7 日通过, 11 30 日修正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同 时废止.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话修改为"法 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 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被 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 30%;被 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 20%;有 一般过错的,轻处 10%; "第(二)项后面 增加: "被告人有能力退赃而不退赃,不赔 偿的,在 10%以内重处. " 三,第三十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 款 "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 免予刑事处罚. " 四,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修改以 下内容"基准刑为管制刑的,以管制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为基数,刑期每增 加三个月,罚金增加 1000 元" ; 五,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在共同犯罪 案件中,对各共同犯罪人(单位)判处罚金的 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的 最高限额,但对单个自然人或者单位罚金的 数额不得低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限 额.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最低限额的,不 应低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适 用与执行若干问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最低 限额. 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财产刑的确 定不得超过法条规定的上限.财产刑可以适 用减轻处罚,当对犯罪分子适用减轻处罚 时,一般应在下一个量刑幅度范围内依法适 用财产刑;下一个量刑幅度未规定财产刑 的,一般不宜判处财产刑,判处缓刑的,仍按 本案规范收取财产刑. 七,第四十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 三款, "收购赃物判处缓刑的,涉案金额不 满 2 万元的, 罚金不得低于涉案金额的一倍, 涉案金额在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增加 50%;涉案金额 在 5 万元以上的,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增加 25%. "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 八,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未成年人的 罚金刑,法条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一般不 并处罚金,判处缓刑的除外,应当并处罚金 的,比照成年犯轻处 40%. 九,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 合同诈骗数额满 3 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 2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 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十,第一百条,第(二)项修改为"每 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 十一,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猥 亵儿童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造成轻微伤的重处 10%. " 十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款合并 表述为: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 处 20%;引诱,容留,介绍其他未成年少女 卖淫的,重处 10%. 十三,第一百五十五条:个人贪污, 受贿 1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每增加 4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 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本规范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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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案件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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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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