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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13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9.10.14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第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第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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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案件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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